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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20:28
《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查。对不契合本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对契合本法规则,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则外,行政复议请求自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组织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因而,对请求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除了法令明确规则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规模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规模的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而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对国务院拟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对行政机关拟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独自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对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除了上述情况外,对请求人依法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不然便是违背《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依据该法第34条,行政复议机关违背法令规则,无正当理由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形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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