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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中过期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7:18
您好?选我是某服装厂原固定工,1995年全厂实施全员劳作合同制,开端与厂里签定劳作合同,至今现已签定过屡次合同。1999年又签定4年合同,合同停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劳作合同期满后,企业未及时处理续订手续,也未处理停止手续。2004年6月2日,该厂决议停止劳作合同,此告诉张贴在厂区墙上未直接送达自己。养老保险费一向交纳到2004年5月底止。我的档案现在仍由企业保管未移送。请问:我与企业是否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过期的劳作合同是停止仍是续订?
依据《劳作法》第23条规则:
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这是法令对劳作合同期满这一景象的准则规则,即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应当当即停止履行。劳作合同期满,企业与肖某应当及时处理停止履行或续订合同手续。作为企业在肖某合同期满时,未按规则及时处理合同停止手续,而是事隔半年后,才作出停止劳作合同的告诉。又未将告诉直接送达自己,肖某的档案也未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则》在一个月内移送到有关部门。由此可见,该企业劳作管理比较紊乱,其行为具有差错,应当承当职责。
原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14条规则:
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处理停止或续订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作者洽谈合同期限,处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作者构成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依据上述规则,该企业与肖某尽管未续订合同,但由于合同到期后又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应视为续订劳作合同,这种景象归于企业的原因构成的,过期的合同不应再停止,应当处理续签手续。主张你及时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吊销企业停止劳作合同的告诉,并补偿经济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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