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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持有及出售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6:28
买卖性金融资产的获得、持有及出售
为了核算买卖性金融资产的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处置等事务,企业应当设置“买卖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经过“买卖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一)买卖性金融资产的获得
借:买卖性金融资产——本钱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作的买卖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等
买卖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含支交给署理组织、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钱及其他必要开销。
(二)买卖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三)买卖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1.公允价值上升
借:买卖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
贷:公允价值变化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化损益
贷:买卖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
(四)买卖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
贷:买卖性金融资产——本钱
买卖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一起: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化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
贷(或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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