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的姓名登记结婚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8:05冒名成婚实质上是挂号成婚时发作了名字的过错,而发作名字过错的状况是杂乱的,有可能是挂号时的笔误,也有可能是成心招摇撞骗欺诈婚姻挂号机关,但实践发作婚姻关系的仍是请求成婚并收取成婚证之当事人,即挂号的名字是过错的但实践发作了婚姻关系的人并没有搞错。因而冒名挂号实践上归于一种成婚挂号的程序性瑕疵。
我国确定婚姻无效的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咱们能够看出,法律规则的无效婚姻只限于上述四种法定的景象,没有扫除规矩。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冒用别人的名字挂号成婚不归于《婚姻法》规则的无效婚姻景象。
冒名成婚一般是常见于冒名者自己未达法定婚龄成婚或欺诈婚姻之中,是指非以自己实在名字与别人成婚,而是假充别人的身份进行请求成婚,在婚姻挂号机关签字请求成婚并收取成婚证的,是冒名者自己,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
对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请求成婚,也没有亲自到婚姻挂号处收取相应的成婚证,因而冒名成婚的婚姻效能只在冒名者及与之成婚者之间有用,其法律效能只及于该两人,对被冒名者并不会发作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