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1:51
夫妻一方担保债款是否应由另一方也要承当职责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沈某因资金周转缺乏,与吴某口头洽谈,向吴某告贷10万元。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单一份,陈某在借单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姓名。嗣后,吴某屡次向追讨无着,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沈某当即偿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的解读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爱人应否对担保之债承当职责,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下称《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陈某与曾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吴某与陈某约好担保之债为个人债款,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所以,陈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曾某应承当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的爱人曾某是否应承当担保职责,应依据担保的详细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一起生活或生产经营需求、以及曾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而且认可等来归纳剖析确定,不该简略地套用《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
[分析]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首要,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一般具有无偿性,担保人从中获益是例外情况,因而债权人应就担保人从中获益承当举证职责。本案中吴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一起生活或生产经营需求,或许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获益。而且,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曾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陈某的担保行为,而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陈某的担保行为不归于家事署理,而是归于陈某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和妻在法令上具有独立品格,可以以其独立的品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的个人信誉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誉,也就认可了妻的信誉,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誉必定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令并没有规则夫妻一方为别人供给担保,爱人也要承当担保职责。
综上,本案中陈某的爱人曾某不该对陈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当民事职责。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沈某因资金周转缺乏,与吴某口头洽谈,向吴某告贷10万元。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单一份,陈某在借单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姓名。嗣后,吴某屡次向追讨无着,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沈某当即偿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的解读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爱人应否对担保之债承当职责,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下称《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陈某与曾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吴某与陈某约好担保之债为个人债款,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所以,陈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曾某应承当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的爱人曾某是否应承当担保职责,应依据担保的详细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一起生活或生产经营需求、以及曾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而且认可等来归纳剖析确定,不该简略地套用《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
[分析]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首要,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一般具有无偿性,担保人从中获益是例外情况,因而债权人应就担保人从中获益承当举证职责。本案中吴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一起生活或生产经营需求,或许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获益。而且,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曾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陈某的担保行为,而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陈某的担保行为不归于家事署理,而是归于陈某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和妻在法令上具有独立品格,可以以其独立的品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的个人信誉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誉,也就认可了妻的信誉,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誉必定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令并没有规则夫妻一方为别人供给担保,爱人也要承当担保职责。
综上,本案中陈某的爱人曾某不该对陈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