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出借未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9:16案情:
车主张强因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朋友,发作交通事端后被伤者告上了法庭。 2013年1月2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车辆肇事者被告宋明补偿原告张林、张浩各项丢失合计120647.52元,车主被告张强在120000元(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补偿限额)范围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2012年5月18日,被告宋明驾驭被告张强一切的豫A某号牌小轿车沿民太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行进至民太公路太康县转楼乡界牌南900米处与原告张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形成原告张林及其儿子张浩受伤,两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时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事端发作后被告宋明驾车逃逸。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端作出确定:被告宋明无证驾驭、发作交通事端后驾车逃逸应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张林、张浩无职责。事端发作后,二原告即被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原告张林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张浩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宋明在向二原告付出了医疗费15000元后便不再付出相应费用,二原告无法将车辆肇事者宋明和车主张强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补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45693.52元。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宋明无证驾驭轿车与原告张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形成原告张林、张浩受伤致残,两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成果,事端发作后被告宋明又驾车逃逸。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被告宋明应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张林、张浩无职责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合法恰当,予以采信。被告宋明作为此次事端的直接侵权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形成的各项丢失承当悉数职责。被告张强是此次事端车辆的一切人,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则对车辆投保交强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二原告取得交强险赔付的权力无法完成的结果,因而被告张强应在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2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王明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补偿各项丢失的合理部分即135647.52元予以支撑,扣除被告宋明已为二原告付出的医疗费15000元后为120647.52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本文人物为化名)
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则实施的强制稳妥制度。《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规则:交强险是由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稳妥人)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职责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