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毁灭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22:14
网友发问:
承包合同中作业效果毁损灭失的危险由谁承当?
律师回答: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承包合同作业效果的危险担负,应以交给为规范确认。在交给前由承包人承当,在交给后由定作人承当。因而,确认作业效果的危险担负,事实上便是确认作业效果是否交给。定作人自提货品的,以承包人告诉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交给日期,但应考虑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刻。提货地址为承包人完结作业的当地,或许两边约好的其他当地;承包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践接纳的日期为交给日期,交给地址为定作人所在地,或许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其他当地;承包人代理邮寄的,以承运人签发单证上记载的日期为交给日期,运送部分接纳货品的地址为交给地址。
定作人受领拖延,实践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承当危险应由定作人承当。
依据这一准则来确认作业的危险担负,避免了确认作业效果所有权的繁琐,更为简便易行。由于尽管《民法通则》规则的所有权移转时刻也是以交给为准,但在承包合同中,作业效果交给之前,原材料由定作人悉数供给的,作业效果的所有权便是定作人享有了。而这时定作人又无法控制作业效果,危险让他承当显然是不合理的。
承包合同中作业效果毁损灭失的危险由谁承当?
律师回答: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承包合同作业效果的危险担负,应以交给为规范确认。在交给前由承包人承当,在交给后由定作人承当。因而,确认作业效果的危险担负,事实上便是确认作业效果是否交给。定作人自提货品的,以承包人告诉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交给日期,但应考虑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刻。提货地址为承包人完结作业的当地,或许两边约好的其他当地;承包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践接纳的日期为交给日期,交给地址为定作人所在地,或许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其他当地;承包人代理邮寄的,以承运人签发单证上记载的日期为交给日期,运送部分接纳货品的地址为交给地址。
定作人受领拖延,实践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承当危险应由定作人承当。
依据这一准则来确认作业的危险担负,避免了确认作业效果所有权的繁琐,更为简便易行。由于尽管《民法通则》规则的所有权移转时刻也是以交给为准,但在承包合同中,作业效果交给之前,原材料由定作人悉数供给的,作业效果的所有权便是定作人享有了。而这时定作人又无法控制作业效果,危险让他承当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