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0:18
为了完善抛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方针,现就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基金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基金交纳责任人(以下称受托方)受外贸公司(以下称托付方)托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交易方法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托付方回收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二、海关交易方法为“进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事务免征基金,应当一起契合以下条件:
(一)托付方具有加工交易事务同意证(已撤销商务主管部门加工交易事务同意证的省份在外)。
(二)受托方供给与托付方签定的加工交易合同存案托付书、协议书等证明事务实在发作的材料。
(三)托付方进料加工手(帐)册注明的加工单位是该受托方。
(四)受托方向托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加工费(含辅料费等相关费用)。
(五)原材料进口报关单上注明收货单位为该受托方。
(六)托付方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出口报关单存案号栏中载明的加工手(帐)册号与本款第三项中加工手(帐)册号共同,且注明发货单位为该受托方。
海关交易方法为“来料加工”的,受托方受托加工事务免征基金,应当获得托付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三、受托方依照《抛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处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41号)第八条的规则确认基金交纳责任发作时间,申报免征基金,将免征数量填入“抛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第四栏“出口免征出售数量”。
四、受托加工产品未能复出口的,由海关在处理内销纳税时同时补征基金。
五、托付方应及时将有关单证交受托方。托付方、受托方均应妥善保管进出口事务相关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海关核对。
六、本布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5月12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