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须在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1:01案情简介:高先生于2006年8月到某动漫画公司作业,担任收款员,两边于同年12月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2007年1月9日高先生的人事档案调入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动漫画公司的集体户存档,2007年3月动漫画公司以效益欠好为由与高先生免除劳作合同,并回收合同文本。尔后,动漫画公司的司理与高先生商议,要求高先生出资接下公司,高先生对此予以回绝,动漫画公司以各种理由延迟为高先生处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
裁定成果:判决动漫画公司为高先生处理人事档案搬运手续。
分析:《北京市赋闲稳妥规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员工停止、免除劳作(聘任)或作业联系之日起20日内,持交纳赋闲稳妥的有关资料将员工的档案搬运到员工户口地点区域(县)社会稳妥经办组织。
1月1日开端施行的《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一起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稳妥联系搬运手续。
动漫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后,有职责为员工出具免除劳作联系的证明,一起也有职责将员工档案搬运到员工户口地点区域(县)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使员工能够享用国家给予的赋闲稳妥待遇,或搬运到员工要求的存档组织,便于员工持续交纳各项社会稳妥费。社会稳妥费的交纳状况联系到员工退休后的养老稳妥待遇,以及平常就医费用的报销。主张用人单位不要经过拘留员工档案的做法,企图与员工洽谈处理其他问题,这样做只能使问题变得复杂化,如给员工形成丢失,还得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