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分配应怎样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21:43甲合伙企业是由一家公司(法人企业)和一位个体工商户建立的有限合伙企业。2年前,两位合伙人一起以甲合伙企业的名义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出资2000万元,两位合伙人各出资1000万元。本年,甲合伙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获得转让所得4000万元。两位合伙人各分得转让净收益(4000-2000)×50%=1000(万元)(假定甲企业本年度只要这一项所得,无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两位合伙人在交纳所得税时遇到以下疑问。自然人合伙人方面:获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则,依照“转让产业所得”适用20%的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仍是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人方面:获得该项所得是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核算交纳所得税,仍是交纳上述税款后将剩下所得以法人出资者的股权出资分红所得并入出资方的收益总额,再适用25%税率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依照分得的转让净收益直接并入法人出资者的出资转让收益,适用25%税率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出资者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规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交税。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则,由合伙人别离交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和依法获得的其他产业,均为合伙企业的产业。
依据上述规则,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出资者别离交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出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含产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产业租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经营外收入。一起,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含合伙企业分配给一切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赢利)。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则自然人出资者在获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出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比《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则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1000)×35%-0.675=349.325(万元)(暂不考虑该出资者可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
假如该项出资是以自然人出资者个人的名义出资的,获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则不归于该合伙企业的收益,需求依照《个人所得法》中规则的“产业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1000)×20%=200(万元)(暂不考虑可税前扣除的相关合理费用)。
企业出资者涉税处理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责任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该规则,企业出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出资者本年度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应纳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企业出资者对该项已交纳所得税后的赢利,须作为企业出资者对该合伙企业的分红进行入账。关于企业出资者承认的分红所得,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居民企业直接出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不包含合伙企业。因而,企业出资者获得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已缴所得税后的赢利不归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则的免税规模,需求并入企业出资者其他应税所得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法》现已修订,并将法人企业增加到合伙人的规模。该文件规则,企业出资者获得的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财税[2000]91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规模只限于自然人出资,因而,依照其时的状况,财税[2000]91号文件表述为对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能够看出,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这个规则与财税[2008]159号文件呈现了冲突,因而,合伙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求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实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则。
别的,合伙企业在实行税收文件过程中,会发作如下交税景象:依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则,出资于同一合伙企业的两位出资者因为其性质不同,关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需求别离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自然人出资者适用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5%~35%,而企业出资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企业出资人获得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先按合伙企业的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该所得归于企业出资人的分红所得,因为没有免税规则,需并入出资人的其他应税所得,再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方针待清晰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均能够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的方式也各有差异,分为一般合伙企业、特别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人、不同方式的合伙企业,在股权转让、出资分利等事项发作时,怎么正确实行相应的交税责任,是出资者所重视的问题。
近期《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业务所选用特别一般合伙安排方式的暂行规则的告诉》(财会[2010]12号)要求大型会计师业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别一般合伙安排方式;鼓舞中型会计师业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别一般合伙安排方式。这项方针的出台也增加了合伙企业对相关税收方针的需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则的免税收入包含: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可是现在并无文件规则企业出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收益的交税操作程序。
因为现在财税[2000]91号文件和财税[2008]159号文件都有用,有的交税人对合伙企业出资者关于股权出资收益怎么交税了解纷歧,从而会发作交税危险。笔者以为,相关方针需求清晰以便削减交税人的涉税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