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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按揭债务应属其个人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4:20
男方有一套婚前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婚后由两人一起办证、装饰、寓居和还贷。在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切割该套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法院终究没有支撑女方的这一恳求。法院查明,男方早在两边结婚前就现已购买了该套房子并办理了房子按揭手续,实施等额本息还款,至离婚时现已还款二万余元,婚后,女方交纳了该房子的办证费及物业管理费一万余元,两人还花了三万多元对新房进行了装饰。
法院审理后以为,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归于个人财产,所发生的按揭债款应属其个人债款。该套房产在婚后发生的增值部分应归男方一切,女方要求切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请不能成立。可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夫妻两边收入应视为夫妻一起财产,男方以夫妻一起财产归还个人房贷,其应当将归还借款部分的一半支交给女方。根据该房发生的有关办证费用及装饰费用,男方应将装饰费及办证费用的一半返还给女方。有关物业管理费用系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在物业服务企业供给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物业管理费用已不存在,故对女方要求返还交纳的物业费用的恳求没有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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