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0:11
我国近些年来的劳作争议案子逐年递加,而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难以满意合法、公平、及时处理劳作争议的要求,在必定程度上阻止了《劳作法》的施行和劳作者权益的维护。讨论劳作争议处理体系改革的方针形式,已成为完善劳作联系和谐机制和劳作法制,尤其是拟定《劳作争议处理法》的重要和急切的课题。一、现行先裁后审形式的分析根据《劳作法》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劳作争议两边未能宽和,而且当事人不肯请求企业调停或调停不成的,须先经劳作裁定组织裁定,才干向法院提申述讼;裁定无须当事人事前达到裁定协议,一方请求即可发动裁定程序,另一方则被迫强制参加裁定。这种裁定兼有民间裁定和行政裁定两层特色,又不同于民间裁定和行政裁定,且归于强制裁定。它在必定程度上也能契合劳作争议的特色:1.以裁定组织的半官方性替代裁定组织的纯民间性,以参加裁定的强制性替代参加裁定的自愿性。劳作行政部门了解劳作联系和劳作管理的专门事务,处于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中立位置,由其主导劳作裁定,便于劳作争议的公平处理。劳作争议两边当事人存在强弱不同,请求裁定的多为劳作者,强制用人单位参加裁定程序,可防止用人单位回绝裁定,有利于劳作者权益的维护。这在工会力气不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劳作争议裁定实施三方准则”。劳作裁定组织中的政府代表,是在劳作裁定中经过适度干涉而坚持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确保;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一起参加劳作争议的处理,则能够在劳作裁定中压服争议两边彼此退让,平缓抵触,防止对立激化,然后有利于劳作争议的顺畅处理。3.把裁定作为诉讼前的必经阶段。这能够把部分劳作争议案子从司法统辖平分流出去,在必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诉讼负荷。可是,从开展的视点看,现行的先裁后审的形式并非我国劳作争议处理体系的最佳挑选,实践中已暴露其许多坏处:1.一裁两审”的程序组织,环节过多,程序过于杂乱。这种程序组织不利于劳作争议的敏捷处理,增加了处理劳作争议的本钱,尤其是加剧了劳作者的担负;还有或许导致对立的激化,发作不必要的严重后果。一起,在法令援助资源缺乏,工会组织没有清晰的支撑申述责任的今日,过长的程序组织终究拖垮的是弱者-劳作者一方,而非用人单位一方。2.劳作裁定组织尽管具有独立的准司法位置,但其与行政权密切联系,难以脱节行政权力的干涉和影响。现在的裁定办兼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事组织和劳作行政部门功能组织两层身份。这使劳作裁定组织作为准司法位置的独立性很难得到确保。3.劳作裁定和民事诉讼联接不尽善尽美。现在,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不以裁定判定为根底,经过判定改动裁定判定成果的份额偏高。这种现象发作的原因主要是:(1)劳作裁定的质量或许较低,确实存在着现实确定和法令适用上的误差;(2)法院与劳作裁定组织在建立和适用法令上完全是两种套路。法院是按一般民事案子的审理方法来处理劳作争议,大都法官了解民事法令法规,但不了解劳作争议的特色以及相应的劳作法令法规。乃至有的法官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运用民法原理处理劳作争议案子。近几年来,由法院审理的劳作争议案子以均匀25%的起伏递加。这就违反了当初企图减轻法院诉讼负荷的初衷。二、或裁或审形式的分析面临现行体系的缺点,有人主张或裁或审、裁审分隔、各自结局的形式。确实,这种形式有许多长处,如充沛尊重当事人的挑选权,削减环节,降低本钱,有利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快速处理。可是,这种形式究竟是不是劳作争议处理体系的最佳挑选,咱们有所置疑。或裁或审”中裁”有现行劳作裁定和商事裁定两种挑选。若挑选现行劳作裁定,或裁或审”的形式仅仅简略地将劳作裁定和民事诉讼分隔,即劳作争议一旦发作,当事人一方可自由挑选劳作裁定或民事诉讼。这种劳作裁定关于被请求方而言仍是强制裁定,由此,它必定存在以下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