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3:07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胶葛调停裁定法》,结合喀喇沁旗实践,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喀喇沁旗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裁定委员会)在旗人民政府辅导下依法安排建立,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三条 本裁定委员会的责任:
(一)聘任、解聘裁定员;
(二)训练、办理裁定员;
(三)受理裁定请求;
(四)辅导、监督裁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本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由喀喇沁旗农牧业局农业运营办理站承当,首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挂号、检查裁定请求;
(二)监督办理裁定程序;
(三)编制裁定员名册;
(四)安排裁定员训练;
(五)办理裁定文书和裁定档案;
(六)办理裁定作业经费;
(七)裁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裁定委员会工作地址设在喀喇沁旗农牧业局。
第五条 本裁定委员会由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疆土、财务、司法、信访、督查等部分代表、旗妇联代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代表、农人代表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13人。
本裁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十人。
第六条 本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三年。
裁定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结;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结。
第七条 本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替换的,由裁定委员会安排从头确认人选。主任、副主任替换的,由本裁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抉择。
第八条 本裁定委员会每年举办一次全体会议。依据主任、副主任或许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举办暂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许主任托付的副主任掌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办,会议抉择须经到会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修正规章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九条 全体会议首要担任议定以下事项:
(一)拟定和修正裁定委员会的规章、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推举裁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抉择裁定员的聘任、解聘和开除;
(四)裁定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定员的,抉择主任的逃避;
(五)审议裁定委员会作业计划和年度作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