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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的单位能通过什么途径减轻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8:35
纳贿罪是指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不合理的利益,收受别人资产的违法行为。纳贿罪的主体可所以个人也可所以单位,单位收纳贿赂的,归于单位纳贿罪,那么纳贿罪若原单位能做点什么作业能减轻成果?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犯纳贿罪的单位能经过什么途径减轻处分
单位纳贿的,违法单位能够经过交还赃物、自动投案自首、供给违法头绪等的方法争夺减轻刑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纳贿罪】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
国家作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纳贿罪的处分规则】对犯纳贿罪的,根据纳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处分。索贿的从重处分。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纳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纳贿论,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二、单位纳贿怎么确定
确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纳贿罪与纳贿罪的边界。单位纳贿罪也是经过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施行的,很容易与纳贿罪相混杂。两者的差异主要有二:
1、单位纳贿罪是在单位毅力分配下,以单位名义施行的;纳贿罪则是国家作业人员在自己个人毅力分配下,为获取私利而进行的。
2、单位纳贿罪中的收受的别人资产,要归单位全体一切,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不合法利益;而纳贿罪是收受的资产归被纳贿人个人不合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毅力是由主要领导决议构成的,只需该领导者决议后施行的纳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而且不合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确定为单位纳贿罪。假如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讨取、收受别人资产,但把资产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纳贿罪处理。
三、受贿罪与纳贿罪的联络
受贿罪与纳贿罪之间的联系,有的同志描绘为鸡与蛋的联系,即相得益彰、互为因果。笔者以为,这种定论失之偏颇。受贿罪与纳贿罪并非不行别离。
(一)受贿罪与纳贿罪一起存在的。例如行为人为获取私运等不合法利益而受贿,收受其贿赂的国家作业人员为其获取利益的,就一起存在了受贿罪与纳贿罪。
(二)纳贿罪建立而受贿罪不建立的。这种景象还有几个不同的表现形式:①行为人给予国家作业人员资产的意图并非获取不合理利益,根据新刑法的规则,其行为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国家作业人员收受资产后为其获取合理利益的行为则能够构成纳贿罪;②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权向行为人讨取资产的,根据新刑法规则构成纳贿罪。但关于被索贿人来说,则或许有不同的定论。假如是尽管被勒索,但终究没有给予国家作业人员资产的,天然不行能建立受贿罪;③上述情况下,给予了资产,怎么确定?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3 款规则: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受贿。从刑法规则中咱们能够得出:假如被索贿人所取得的是合理的利益,则不存在有受贿罪的或许。假如被索贿人终究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也不是受贿。但假如被索贿人终究取得了不合理利益,则应该确定为受贿罪。
(三)存在受贿罪而不存在纳贿罪的。如前所述,受贿罪中当受贿人向有关人员给付资产标明其“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毅力时,其行为现已完结,至于被给付资产的相对人(即国家作业人员)的情绪并不能影响其受贿行为的建立。相对人的情绪只能决议纳贿罪是否建立。这样就呈现了许多影视作品中所愿意描绘的景象:受贿人携巨款深夜看望某执法机关领导家,言明假如放行某违法人员或某些不合法资产,还可奉献更多的资产。领导立刻大声责令受贿人回收巨款,受贿人灰溜溜地出门而去。这种情况下,假如受贿人所受贿款物现已超过了受贿罪的立案规范,其受贿罪就应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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