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22:32【内容提要】 起浮典当是指企业以其悉数财物包含现在的和将来能够取得的悉数财物为债务供给担保,该设押产业可自在流转运营,在约好或法定事由发作时,其价值才干确认的一种典当,该准则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效法。2007年3月16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则了动产起浮典当准则,其不只完善了担保方式、增强了对物的有用使用,并且提高了典当人的融资才干。可是,《物权法》中规则的起浮典当准则依然存在一些缺乏,主要是起浮典当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广泛,起浮典当权的客体规模过于狭小,起浮典当权的内容不全面等。立法上对起浮典当权的完善能够从以下方面进行,行将起浮典当权的设定主体规则为公司法人,规则起浮典当权的客体包含动产、不动产、无形财物和产业性权力,添加规则起浮典当权的完成、起浮典当权的受偿次第、典当权人的权力、对“正常运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在完善起浮典当权立法的一起,加强典当人的信誉建造,使起浮典当准则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起浮典当是指企业以其悉数财物包含现在的和将来能够取得的悉数财物为债务供给担保,该设押产业可自在流转运营,在约好或法定事由发作时,其价值才干确认的一种典当。[1]2007年3月16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起浮典当准则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则,依然存在需求完善的当地。
一、起浮典当准则概述
起浮典当准则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经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取得法令上的效能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该判例的判定以为,公司的任何一项产业或悉数财物(不分固定财物或流转财物、现在的财物或未来的财物)都能建立起浮典当,但典当权人不得干涉企业的运营管理,也不得阻挠典当人处置企业的产业。[2]Romer大法官在Re 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on Ltd. 案中指出起浮典当准则的特征:“(1)假如它是将公司现在及未来某个类其他财物作典当;(2)假如该类其他财物是一种在公司正常事务运作期间会不断改变的;(3)对典当具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纳某些法令过程之前,公司能够使用那些已作押的财物持续其日常运作。”[3]在美国,起浮典当准则经过《一致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买卖的 “起浮留置权”的方式加以规则的。第9-204(a)条:“担保协议可在后获产业建立或供给担保权益。”大陆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鉴于固定财团典当准则的缺乏,在立法中引进了起浮典当准则,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国起浮担保准则为蓝本拟定的《企业担保法》。其第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产业,为担保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得作为一体,为企业担保的标的。”第2条第1项:“企业担保人,得就协作归于公司的现有总产业,先于其他债务人受债务的清偿。”综观各国的起浮典当准则虽有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笔者以为,起浮典当准则主要有以下4个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