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1:26近年来,跟着乡村经济的开展,农人对寓居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乡村建房事端中发作的胶葛越来越多。因为修建企业对民用房修建没有爱好,因而农人修建队在乡村遍及很有商场。农人缔造住所,大部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召集民工施工。可是现在对农人修建队或许说盖房班缺少必要的办理,基本上在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都没有挂号,没有修建资质,没有受过技术培训,缺少安全出产条件,安全出产知道淡漠。他们在农忙时拿起镰刀,农闲时拿起瓦刀,就开端处处建房,成为乡村建房游击队,一旦在建房时发作农人工人身伤亡事端,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该该由自己承当职责,调停比较困难。受害的农人工一方,有的申述房主,有的申述包工头,大都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一起被告,要求两方承当连带职责。关于此类乡村建房事端中怎么确认补偿职责主体,理论上争辩较大,实务中判定理由和成果迵异。一种定见以为应当判定包工头补偿,房主无职责;一种定见以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一起补偿,互负连带职责。笔者拥护第二种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第二款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出产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承受发包事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许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前述两种观念的不合,主要是关于作为雇主的包工头是否需求相应的资质知道纷歧。第一种观念之所以以为房主无职责,其法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八十三条,该条规则:“农人自建低层住所的修建活动,不适用本法”,因而以为,在乡村缔造民房,乡村较为松懈的建房班,不需求修建资质。房主和包工头之间所缔结的合同或口头协议,不是修建工程合同而是承包合同,两边之间是承包合同联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的规则:“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形成危害或许形成本身危害,定作人不承当补偿。”因而以为房主作为定作人不是补偿职责主体,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的修建民工的危害独立承当补偿职责。
笔者对上述观念持否定态度。关于房主与建房班包工头所缔结的合同是承包合同仍是修建合同,多年来直到现在一向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我国民事审判前沿》中的倾向性观念是:《修建法》第八十三条规则的农人自建是从建造主体即权力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人自己施工,仍是将工程承包给个别工匠或修建企业建造,都归于农人自建。农人将工程承包给个别工匠施工,其修建行为受《乡村和集镇规划建造办理条例》调整,而农人将自建住所承包给修建施工企业施工,修建施工企业的修建活动应当遭到《修建法》调整。农人与个别工匠或修建施工企事业缔结的修建施工合同都是修建施工合同。最高法院关于法令没有明确规则的民事疑难问题的倾向性观念,关于辅导咱们的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上述观念,房主与乡村建房队包工头所签定的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咱们应按修建施工合同处理,而不能视为承包合同,在建房过程中发作的民工伤亡事端,也不能依照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十条关于承包的规则判定定作人即房主不承当职责。房主假如图一时便利或节省而将工程发包给那些没有修建施工资质的建房班承建,对建房中民工的伤亡应与包工头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