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生前立多份遗嘱引子女争产,法院认定公证遗嘱优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4:10
李老太生前立下多份遗言,逝世后三子女为遗产承继闹胶葛诉至法院。9月26日,听讼网市武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李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王某承继一切。那么,李老太生前的这多份遗言是怎么回事?法院判定李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王某承继一切的理由又是什么?请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下文具体内容。
老太生前立多份遗言引子女争产,法院确定公证遗言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应以公证遗言的效能为准。李老太生前对争议房子承继立了二份公证遗言,应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内容为准。
案情简介:老太生前立多份遗言引子女争产
李老太与老公育有二子一女,生前于2000年购买了一栋房产,2006年老公逝世前立下遗言将该房产交由李老太承继。2008年11月20日,李老太在听讼网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言,将房产属自己部分及应承继老公的部分交由其女儿王某承继。2009年3月3日,李老太在住院时立下代书遗言,将房产悉数交由其女儿王某承继。2009年5月12日,李老太又立下一份公证遗言,将房产悉数交由其女儿王某承继。2010年3月12日,李老太招集妹妹及三个子女,对自己的家庭事务进行了书面组织,将存款4万元及房产变卖后所得资金树立养老金专户,用于付出保姆、看病、房租、凶事等开销,如有缺乏,由三子女均匀担负,如有剩下由三子女均匀分配。2010年10月李老太逝世后,4万元资金尚剩1万余元,房子也没有变卖。李老太的三个子女为了房产的承继权,诉请法院判定。
法院判定:法院确定公证遗言优先
法院以为,李老太生前终究并没有将房子变卖转化为养老基金,也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置,房子作为被承继物依然存在。因为家庭事务组织中自书遗言部分内容与公证遗言内容相抵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应以公证遗言的效能为准。李老太生前对争议房子承继立了二份公证遗言,应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内容为准。故作出上述判定。
律师说法:
要处理多份遗言那份优先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需求考虑:
首先要考虑的要素是,这么多份遗言在方式和内容上是否都契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用遗言。依据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遗言包含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五种方式,每种遗言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均规则了见证人准则,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用;对口头遗言规则仅限于在危殆情况下作出等。
其非必须考虑的要素是,各份遗言的效能强弱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在我国公证遗言具有优先效能,假如多份遗言中有公证遗言,那么就应以公证遗言为准。
终究要考虑的要素是,遗言缔结的时刻。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由此可见,在多份遗言效能强弱共同的情况下,缔结在后的遗言效能优于缔结在前的遗言效能。当多份遗言存在抵触时,以终究一份遗言为准。
老太生前立多份遗言引子女争产,法院确定公证遗言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应以公证遗言的效能为准。李老太生前对争议房子承继立了二份公证遗言,应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内容为准。
案情简介:老太生前立多份遗言引子女争产
李老太与老公育有二子一女,生前于2000年购买了一栋房产,2006年老公逝世前立下遗言将该房产交由李老太承继。2008年11月20日,李老太在听讼网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言,将房产属自己部分及应承继老公的部分交由其女儿王某承继。2009年3月3日,李老太在住院时立下代书遗言,将房产悉数交由其女儿王某承继。2009年5月12日,李老太又立下一份公证遗言,将房产悉数交由其女儿王某承继。2010年3月12日,李老太招集妹妹及三个子女,对自己的家庭事务进行了书面组织,将存款4万元及房产变卖后所得资金树立养老金专户,用于付出保姆、看病、房租、凶事等开销,如有缺乏,由三子女均匀担负,如有剩下由三子女均匀分配。2010年10月李老太逝世后,4万元资金尚剩1万余元,房子也没有变卖。李老太的三个子女为了房产的承继权,诉请法院判定。
法院判定:法院确定公证遗言优先
法院以为,李老太生前终究并没有将房子变卖转化为养老基金,也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置,房子作为被承继物依然存在。因为家庭事务组织中自书遗言部分内容与公证遗言内容相抵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应以公证遗言的效能为准。李老太生前对争议房子承继立了二份公证遗言,应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内容为准。故作出上述判定。
律师说法:
要处理多份遗言那份优先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需求考虑:
首先要考虑的要素是,这么多份遗言在方式和内容上是否都契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用遗言。依据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遗言包含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五种方式,每种遗言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均规则了见证人准则,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用;对口头遗言规则仅限于在危殆情况下作出等。
其非必须考虑的要素是,各份遗言的效能强弱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在我国公证遗言具有优先效能,假如多份遗言中有公证遗言,那么就应以公证遗言为准。
终究要考虑的要素是,遗言缔结的时刻。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由此可见,在多份遗言效能强弱共同的情况下,缔结在后的遗言效能优于缔结在前的遗言效能。当多份遗言存在抵触时,以终究一份遗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