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2:40
遗产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榜首,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也便是说,在公民逝世前,其具有的悉数产业归于个人一切产业。只要在公民逝世后,其留传的个人一切产业才转化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权提出“承继”生计公民的产业要求,不然,构成对公民个人产业的损害。
第二,遗产具有产业性。依现代承继法理念,承继人仅对被承继人留传下的产业或产业性权力享有承继权。而所谓的产业性权力,“一般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力”,简略说来,便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详细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力。
第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专归于被承继人人身之权力或依据某种身份联系的存在而存在的产业不能作为遗产。也便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搬运给别人的产业(有些产业依其性质并非不行转让和承继,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令制止承继。(拜见张玉敏:《承继法令准则研讨》,北京:法令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第四,遗产具有规模上的专特点。能够作为遗产搬运给别人的产业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即不能将不归于被承继人的产业作为遗产处理,不然,构成对别人产业权力的损害。所以,承继开端后,应首要将被承继人的产业从共同产业中剥离出来,归于被承继人的部分,才是承继的客体。
外国之遗产规模准则
遗产是产业承继法令准则中至关重要、不行或缺的一个要素。纵观各国立法例,关于遗产规模的界定有三种办法。其一是罗列式,即详细罗列出遗产包含的规模,明定能够承继的外延;其二是扫除式,即以破例规则的办法将不能承继的产业扫除出遗产的规模,未被扫除者当然归归于遗产;其三是选用罗列式与扫除式相结合的办法,即既罗列可遗产的产业规模,又规则不能列入遗产的破例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规模准则
1。德国
德国承继法关于遗产规模的表述十分简略,它的遗产指“悉数权力”。此外,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050条至2056条的规则,应结算的赠与产业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首要包含:被承继人生前作为陪嫁品而赠与承继人的资产(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则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运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承继人产业情况相应的规模;其他生前赠与,被承继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景象。
2。法国
法国对承继标的采信的是法令地位说,其遗产规模既包含“活跃产业”,也包含“消沉产业”。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规模规则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承继份以外的特别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革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一般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一般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往常用品所付出的费用不予结算。承继人许诺抛弃承继,对被承继人生前有权处置的赠与不予结算。
3。瑞士
瑞士承继法中的遗产既包含“活跃产业”(各种产业及产业权),也包含债款。遗产的结算规模包含嫁资、成婚费用、产业转让或债款革除的名义交授予直系卑血亲的悉数产业、被承继人为子女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所开销的超越一般程度的费用(但证明被承继人有其他意思表明的在外)。
4。日本
日本遗产的内在采广义说,不只包含活跃产业并且还包含消沉产业,以及祭祀身份。
榜首,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也便是说,在公民逝世前,其具有的悉数产业归于个人一切产业。只要在公民逝世后,其留传的个人一切产业才转化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权提出“承继”生计公民的产业要求,不然,构成对公民个人产业的损害。
第二,遗产具有产业性。依现代承继法理念,承继人仅对被承继人留传下的产业或产业性权力享有承继权。而所谓的产业性权力,“一般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力”,简略说来,便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详细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力。
第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专归于被承继人人身之权力或依据某种身份联系的存在而存在的产业不能作为遗产。也便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搬运给别人的产业(有些产业依其性质并非不行转让和承继,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令制止承继。(拜见张玉敏:《承继法令准则研讨》,北京:法令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第四,遗产具有规模上的专特点。能够作为遗产搬运给别人的产业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即不能将不归于被承继人的产业作为遗产处理,不然,构成对别人产业权力的损害。所以,承继开端后,应首要将被承继人的产业从共同产业中剥离出来,归于被承继人的部分,才是承继的客体。
外国之遗产规模准则
遗产是产业承继法令准则中至关重要、不行或缺的一个要素。纵观各国立法例,关于遗产规模的界定有三种办法。其一是罗列式,即详细罗列出遗产包含的规模,明定能够承继的外延;其二是扫除式,即以破例规则的办法将不能承继的产业扫除出遗产的规模,未被扫除者当然归归于遗产;其三是选用罗列式与扫除式相结合的办法,即既罗列可遗产的产业规模,又规则不能列入遗产的破例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规模准则
1。德国
德国承继法关于遗产规模的表述十分简略,它的遗产指“悉数权力”。此外,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050条至2056条的规则,应结算的赠与产业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首要包含:被承继人生前作为陪嫁品而赠与承继人的资产(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则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运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承继人产业情况相应的规模;其他生前赠与,被承继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景象。
2。法国
法国对承继标的采信的是法令地位说,其遗产规模既包含“活跃产业”,也包含“消沉产业”。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规模规则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承继份以外的特别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革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一般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一般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往常用品所付出的费用不予结算。承继人许诺抛弃承继,对被承继人生前有权处置的赠与不予结算。
3。瑞士
瑞士承继法中的遗产既包含“活跃产业”(各种产业及产业权),也包含债款。遗产的结算规模包含嫁资、成婚费用、产业转让或债款革除的名义交授予直系卑血亲的悉数产业、被承继人为子女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所开销的超越一般程度的费用(但证明被承继人有其他意思表明的在外)。
4。日本
日本遗产的内在采广义说,不只包含活跃产业并且还包含消沉产业,以及祭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