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4:29
本文首要介绍了顾客权益保护法的事例,事例中体现了出售者能够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有关顾客权益保护法事例剖析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焚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重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保护顾客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产品,补偿职责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品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状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端的首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要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导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一般状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状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产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效果,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1、按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能够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顾客赵的产业危害,首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造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品职责。况且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品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危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4、顾客赵因装置保护器不妥,也有必定的差错。但按照“严厉职责准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点是危害发作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差错而免除冰箱出产者的补偿职责。但能够酌情减轻补偿的职责。
【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焚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重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保护顾客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产品,补偿职责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品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状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端的首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要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导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一般状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状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产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效果,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1、按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能够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顾客赵的产业危害,首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造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品职责。况且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品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危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4、顾客赵因装置保护器不妥,也有必定的差错。但按照“严厉职责准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点是危害发作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差错而免除冰箱出产者的补偿职责。但能够酌情减轻补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