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6:05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定一份房子生意协议,约好孙某将其在同年取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宅卖给林某。协议约好:房子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定协议之日付出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帮忙买方处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给房子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好了其他事项。协议签定后,买方依约于协议缔结的当日向卖方付出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依然不交给房子,也不赞同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申述到法院,要求法院确定两边的房子生意协议有用并判令被告实行协议。法院审理后确定两边协议无效并判定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两边缔结的房子生意协议是否有用。
要确定协议的有用,除了协议签定的两边当事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两边意思表明实在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生意标的的房子归于经济适用住宅,而且卖方取得该房子还不到一年的时刻。依据2007年建造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则,经济适用住宅是指政府供给优惠政策,限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照合理规范建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宅。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宅只具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生意。
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宅并没有彻底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子,即经济适用住宅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子5年内仅仅该房子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赞同的情况下处置共有的房子,这显然是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的。
别的,也彻底能够以为,假如取得经济适用住宅的当事人能够恣意生意这种房子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的保证办法将会失败,这也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本案两边缔结的房子生意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确定和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