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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土地补偿后何时确认收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3:38

问:我单位原厂址在2009年被市政府规划收储,2009年与市土地储藏中心签定土地收储合同。合同约好该地块由储藏中心招牌挂,拍卖价格的60%归我单位。2009年、2010年各拍卖了1亿元,储藏中心于2011年将拍卖款的60%(即1.2亿元)转到我单位账户。请问这部分土地收入在哪年承认补偿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使用攻略规则,企业处置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结其运营方针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承以为经营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攻略》会计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规则,回收出售固定财物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财物整理”科目。
处置无形财物,应按实践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付出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经营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财物利得”科目或借记“经营外开销——处置非流动财物丢失”科目。已计提减值预备的,还应一起结转减值预备。
根据上述规则,企业处置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原则上应按实践收到出售财物的价款时承认收入的完成。因而,2011年收到土地转让收入1.2亿元,应在2011年承认收入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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