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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确定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3:30

  本刊讯 《广东国土资源》第10期报导:国土资源部近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定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则》,并以第8号令发布。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请求行政复议:一是对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除违法修建、没收违法修建或许不合法采出的矿产品、撤消勘查许可证或许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间断挖掘、责令停产整理、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二是对查封、扣押产业等行政不服的;三是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改变、间断、吊销、刊出的决议不服的;四是对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土地他项权力的决议不服或许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阅颁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五是以为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征收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六是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颁布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请求批阅、挂号有关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是以为其他侵略其合法权益的。此外,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有关中心、县、城镇的规则(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时,能够同时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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