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与债权转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3:56
代位实行也称对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实行,是指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恳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恳求,对该第三人的产业进行强制实行。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中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代位实行与债款搬运
代位实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适用定见》)第300条清晰建立,该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人民法院可依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61— 69条对代位实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则。但由于《适用定见》和《实行规则》关于代位实行的规则过于准则和抽象,且缝隙颇多,给司法实践部分正确适用该程序带来了必定的困难,导致各地因了解不同发作操作上的紊乱纷歧,破坏了法令的统一性,然后直接影响了代位实行程序的适用作用。
一、代位实行的适用条件
代位实行是有别于一般实行的一项特别实行准则。作为一种特别的实行准则,代位实行在适用上除要契合实行的一般条件外,还有必要契合其特别条件。以《适用定见》和《实行规则》关于代位实行的规则为根底,结合债款人代位权和强制实行的一般理论,代位实行应具有以下特别适用条件:
(一)有必要是现已进入一般实行程序 恳求实行人行使代位实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恳求,也不得凭实行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代位实行程序的发起,有必要依赖于一般实行程序,以一般实行程序作为代位实行程序的条件条件。由于代位实行适用于被实行人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景象,而只需开端一般实行程序后,才干知道被实行人的产业是否不足以清偿债款。但并非一般实行程序开端之后必定会引起代位实行程序的开端。
(二)有必要是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
对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款的实行,有必要以“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为条件。不能清偿债款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实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对余下部分不能实行,一种是根本无产业可供实行。被实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纳强制办法进行实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点的做法:一是对被实行人的产业情况不作深入细致的查询,一旦发现被实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款就当即适用代位实行程序,这明显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实行人有必要是没有任何产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实行程序,这也不利于恳求实行人利益的维护和法院更有效地展开实行工作,与立法原意也不合。正确地了解和适用代位实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实行人自身的产业采纳实行办法。所以,全面了解和把握其产业情况是必要的。假如被实行人有其他产业可供实行,就不应当将被实行人的债仅作为实行标的。假如被实行人无产业可供实行或其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即可适用代位实行程序,对其债款采纳办法。
(三)有必要是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 《适用定见》第300条和《实行规则》第61条都规则对“到期债款”才干实行。
若要第三人当即向恳求实行人实行责任,该债款非得已届清偿期,不然不能。对未到期债款,被实行人无实行恳求权,恳求实行人也天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款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好期限的以约好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好期限的,准则上被实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实行程序后恳求实行人可随时恳求代位实行。关于未到期债款,恳求实行人不得恳求代位实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早实行的在外。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款,若不及时采纳办法,被实行人就可能搬运该债款或将该债款设定其他权力而影响法院收效判定的实行。对此,国际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选用扣押方法对债款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实行,以维护恳求实行人的债款利益。咱们以为,为避免被实行人私自处置未到期债仅然后阻碍恳求实行人的债款得到及时完成,应扩展《适用定见》第 105条规则的代位产业保全的适用目标规模,答应恳求实行人就被实行人的未到期债款恳求代位保全,待债款到期后再改为代位实行。由于代位保全仅仅裁决第三人(代位债款人)不得对被实行人清偿债款,究竟不同于实践实行第三人的产业。
(四)被实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款或虽行使债款但未到达意图 被实行人具有行使权力条件而消沉无视,让其债款处于板滞情况,足以害及恳求实行人的债款。至于起自何因被实行人怠于行使权力,是片面上的差错仍是客观上的妨碍,则在所不问。即便被实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力,但如行使的成果依然不能改动或悉数改动第三人具有产业的情况,也可适用代位实行。只需这样,才干避免被实行人假行使恳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搬运、藏匿、浪费产业之实的法令规避现象的发作,以最大极限地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完成代位实行准则的立法意图。
二、代位实行的适用程序
代位实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恳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提出代位实行的恳求
代位实行在开端上只能选用恳求方法,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起。代位实行恳求准则上只能由恳求实行人提出,被实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法院只需一查到被实行人有到期债款,就急于采纳办法,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恳求实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实行人的债款情况,人民法院在实行中发现被实行人有到期债款的,应奉告恳求实行人,由其决议是否恳求适用代位实行。恳求一般应选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实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恳求人签名或盖章。恳求要阐明,被实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款债款联系的现实,债款品种与数额,代位恳求实行的现实与理由,并供给相应的依据。
(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告诉
人民法院接到代位实行恳求后,应予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代位实行恳求在形式上是否契合前述条件,一起也应对被实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是否清晰、合法且已到期进行检查。例如,被实行人依据购销合同对第三人供货后,第三人敷衍货款给被实行人,那么被实行人对第三人则享有到期债款;又如被实行人承建某工程,但没有竣工,也就无法检验,此刻债款尚不清晰,也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代位实行。经检查,对不契合条件的,应驳回恳求;对契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实行告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其对被实行人所负的债款,不得向被实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内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3)第三人对实行到期债款有贰言的应当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内向实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反上述责任的法令结果。实行告诉有必要直接送达第三人,而不得选用其他送达方法。这儿的实行告诉既差异于向被实行人宣布的实行告诉书,也差异于向有帮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宣布的帮忙实行告诉书。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以实行告诉书或帮忙实行告诉书替代实行告诉,这是不契合法令要求的。
代位实行与债款搬运
代位实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适用定见》)第300条清晰建立,该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人民法院可依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61— 69条对代位实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则。但由于《适用定见》和《实行规则》关于代位实行的规则过于准则和抽象,且缝隙颇多,给司法实践部分正确适用该程序带来了必定的困难,导致各地因了解不同发作操作上的紊乱纷歧,破坏了法令的统一性,然后直接影响了代位实行程序的适用作用。
一、代位实行的适用条件
代位实行是有别于一般实行的一项特别实行准则。作为一种特别的实行准则,代位实行在适用上除要契合实行的一般条件外,还有必要契合其特别条件。以《适用定见》和《实行规则》关于代位实行的规则为根底,结合债款人代位权和强制实行的一般理论,代位实行应具有以下特别适用条件:
(一)有必要是现已进入一般实行程序 恳求实行人行使代位实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恳求,也不得凭实行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代位实行程序的发起,有必要依赖于一般实行程序,以一般实行程序作为代位实行程序的条件条件。由于代位实行适用于被实行人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景象,而只需开端一般实行程序后,才干知道被实行人的产业是否不足以清偿债款。但并非一般实行程序开端之后必定会引起代位实行程序的开端。
(二)有必要是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
对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款的实行,有必要以“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为条件。不能清偿债款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实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对余下部分不能实行,一种是根本无产业可供实行。被实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纳强制办法进行实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点的做法:一是对被实行人的产业情况不作深入细致的查询,一旦发现被实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款就当即适用代位实行程序,这明显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实行人有必要是没有任何产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实行程序,这也不利于恳求实行人利益的维护和法院更有效地展开实行工作,与立法原意也不合。正确地了解和适用代位实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实行人自身的产业采纳实行办法。所以,全面了解和把握其产业情况是必要的。假如被实行人有其他产业可供实行,就不应当将被实行人的债仅作为实行标的。假如被实行人无产业可供实行或其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即可适用代位实行程序,对其债款采纳办法。
(三)有必要是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 《适用定见》第300条和《实行规则》第61条都规则对“到期债款”才干实行。
若要第三人当即向恳求实行人实行责任,该债款非得已届清偿期,不然不能。对未到期债款,被实行人无实行恳求权,恳求实行人也天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款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好期限的以约好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好期限的,准则上被实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实行程序后恳求实行人可随时恳求代位实行。关于未到期债款,恳求实行人不得恳求代位实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早实行的在外。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款,若不及时采纳办法,被实行人就可能搬运该债款或将该债款设定其他权力而影响法院收效判定的实行。对此,国际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选用扣押方法对债款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实行,以维护恳求实行人的债款利益。咱们以为,为避免被实行人私自处置未到期债仅然后阻碍恳求实行人的债款得到及时完成,应扩展《适用定见》第 105条规则的代位产业保全的适用目标规模,答应恳求实行人就被实行人的未到期债款恳求代位保全,待债款到期后再改为代位实行。由于代位保全仅仅裁决第三人(代位债款人)不得对被实行人清偿债款,究竟不同于实践实行第三人的产业。
(四)被实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款或虽行使债款但未到达意图 被实行人具有行使权力条件而消沉无视,让其债款处于板滞情况,足以害及恳求实行人的债款。至于起自何因被实行人怠于行使权力,是片面上的差错仍是客观上的妨碍,则在所不问。即便被实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力,但如行使的成果依然不能改动或悉数改动第三人具有产业的情况,也可适用代位实行。只需这样,才干避免被实行人假行使恳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搬运、藏匿、浪费产业之实的法令规避现象的发作,以最大极限地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完成代位实行准则的立法意图。
二、代位实行的适用程序
代位实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恳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提出代位实行的恳求
代位实行在开端上只能选用恳求方法,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起。代位实行恳求准则上只能由恳求实行人提出,被实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法院只需一查到被实行人有到期债款,就急于采纳办法,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恳求实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实行人的债款情况,人民法院在实行中发现被实行人有到期债款的,应奉告恳求实行人,由其决议是否恳求适用代位实行。恳求一般应选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实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恳求人签名或盖章。恳求要阐明,被实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款债款联系的现实,债款品种与数额,代位恳求实行的现实与理由,并供给相应的依据。
(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告诉
人民法院接到代位实行恳求后,应予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代位实行恳求在形式上是否契合前述条件,一起也应对被实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是否清晰、合法且已到期进行检查。例如,被实行人依据购销合同对第三人供货后,第三人敷衍货款给被实行人,那么被实行人对第三人则享有到期债款;又如被实行人承建某工程,但没有竣工,也就无法检验,此刻债款尚不清晰,也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代位实行。经检查,对不契合条件的,应驳回恳求;对契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实行告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其对被实行人所负的债款,不得向被实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内向恳求实行人实行债款;(3)第三人对实行到期债款有贰言的应当在收到实行告诉后的十五日内向实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反上述责任的法令结果。实行告诉有必要直接送达第三人,而不得选用其他送达方法。这儿的实行告诉既差异于向被实行人宣布的实行告诉书,也差异于向有帮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宣布的帮忙实行告诉书。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以实行告诉书或帮忙实行告诉书替代实行告诉,这是不契合法令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