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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和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1:10
案情梗概? 黄某与泰杰公司树立劳作联系,被组织在其部属申达联营厂作业。1996年12月,该企业转制为华腾公司,但黄某的劳作联系仍在泰杰公司。1999年4月,泰杰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两边清晰从1998年9月30日免除劳作联系,泰杰公司付出黄某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对该金钱,泰杰公司要求案外人华腾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付出,但遭华腾公司回绝,两企业为此发作诉争。期间,黄某未向泰杰公司索要该补偿金,泰杰公司亦未清晰表明回绝付出该金钱。2001年4月,黄某以泰杰公司未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补偿金为由,向某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裁定委员会于4月25日作出因超越劳作争议申述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黄某不服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泰杰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3.1万余元。
    ?法院判定? 法院以为,劳作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恳求劳作裁定,该期限应从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核算。鉴于企业之间为其社会保险费的付出发作诉争,使本案涉讼的经济补偿金付出单位处于不确认状况,原告未向被告追索付出补偿金,被告亦未清晰表明回绝付出此款,两边并未发作争议。原告于2001年4月23日恳求裁定,要求被告付出经济补偿金的申述时刻未超越法令规则的申述期限,遂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透析? 本案的关键是:黄某向用人单位建议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是否超越法令规则的60日申述期限?本案劳作争议裁定期限应怎么确认?
    恳求劳作争议裁定期限是劳作争议当事人向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恳求维护其劳作权力的期间。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期限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则的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因而,劳作法规则当事人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期限是60日,恳求裁定期限从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核算,对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并无贰言。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了解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是否现已发作劳作争议,即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怎么确认,然后正确确认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期限是否届满。
    依据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十五条之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司法实践中,假如用人单位明示回绝付出劳作报酬,或许诺另行付出劳作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作者追索劳作报酬被回绝的,一般能够视为劳作争议已发作,推定劳作者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劳作者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的那日起,在劳作法规则的60日期限内恳求劳作裁定。实践中,有一种观念以为,用人单位未发放现已许诺付出的劳作报酬,劳作者就应在60日内建议权力,不然就超越了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期限,然后损失胜诉权。这种观念是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劳作报酬”等同于“发作劳作争议”,即假如用人单位到约好发薪日未发薪酬的,劳作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日内建议,不然就不能得到法令维护。其实不然。尽管用人单位没有发放自己许诺付出的劳作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清晰付出劳作报酬的时刻或清晰表明回绝付出,劳作者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偿付,此刻两边的权力义务处于停止状况,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并没有发作法令意义上的争议,因而劳作者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期限没有开端核算。可见,假如用人单位未明示回绝付出劳作报酬或供认欠付劳作报酬,但未清晰偿付期日的,争议发作时刻应从劳作者追索之日起算。
    结合本案来看,泰杰公司尽管许诺付出黄某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但对该金钱的付出,泰杰公司要求案外人华腾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付出,遭华腾公司回绝,两企业为此社会保险费诉至法院。黄某鉴于两企业为社会保险费发作诉讼,使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付出单位处于不确认状况。从黄某的视点而言,他没有向泰杰公司追索补偿金,泰杰公司也未清晰表明回绝付出补偿金,故其以为自己的权力未受到损害,两边没有发作劳作争议。事实上,两边的劳作争议应当是在黄某于2001年4月份向泰杰公司建议该项权力时,泰杰公司明示回绝付出,至此,两边发作了劳作争议,劳作争议发作时刻应确认在泰杰公司明示回绝付出黄某经济补偿金之日,即从该时刻点起开端核算黄某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期限。可见,黄某于2001年4月23日恳求裁定,未超越劳作法规则的60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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