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1:22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运营的某商厦系向个别运营户租借运营货摊的商场。原告在运营期间,为促进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则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必定金额的“导购费”。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以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产品出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分决议,要求物业公司当即中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物业公司对该处分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处分决议书。
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分,被告所作的处分决议,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定保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分。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触及的首要法令问题是怎么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令规则,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则:“运营者不得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进纳贿赂以出售或许购买产品,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在帐外私自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从该条款规则能够看出,我国法令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则过于准则,对其内在、界定都缺少清晰的规则,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怎么确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则》第二条规则:“本规则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运营者为出售或购买产品而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贿赂对方单位或许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运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意图,为使自己在出售或购买产品或供给服务等事务活动中取得利益,而采纳的向买卖相对人及其职工或其代理人供给或承诺供给某种利益,然后完成买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有严厉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运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有必要是运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注册、非运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