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结婚登记离婚应否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0:33
[案情]
王某(男)与徐某(女)于1994年相识并爱情。因为未满法定婚龄,王某遂冒用其舅黄某的名字并持黄某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徐某进行了成婚登记,但成婚证上像片系王某自己。现实上,徐某与黄某没有任何夫妻之实。2006年,当黄某需求成婚时,发现名字被冒用事项。两边因而发作胶葛。为了“弄清”联系,2006年7月,徐某以黄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合]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夫妻之实,但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成婚登记,归于“状况特别”的合法夫妻,故本案应以离婚受理。鉴于两边的联系实况,法院应判定准予离婚。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的成婚登记实属骗得,应归于婚姻无效。法院应告之原告改动诉讼请求,再依法判定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第三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联系,两边的成婚登记系骗得所造成的,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存在违法景象。法院不该受理本案。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成婚登记。”这是合法婚姻存在的有必要要件。本案原、被告之间未有此景象,而且成婚证上男方像片也系王某,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合法婚姻联系;因为原、被告之间亦不属现实婚姻,故本案不得以离婚受理。
依《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婚姻无效有且仅有四种景象,并没有设定兜底条款。法院不得对婚姻无效进行扩大解说。原、被告之间“婚姻”不属此四种景象之一,故不属婚姻无效。法院不得以婚姻无效受理或判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成婚登记实属原告和王某诈骗婚姻登记机关所造成的。可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存在严重差错。正是因为两边差错的结合,婚姻登记机关施行了一个过错的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本案原、被告,不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吊销二人的成婚登记。法院对此离婚案不该受理。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张 华
王某(男)与徐某(女)于1994年相识并爱情。因为未满法定婚龄,王某遂冒用其舅黄某的名字并持黄某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徐某进行了成婚登记,但成婚证上像片系王某自己。现实上,徐某与黄某没有任何夫妻之实。2006年,当黄某需求成婚时,发现名字被冒用事项。两边因而发作胶葛。为了“弄清”联系,2006年7月,徐某以黄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合]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夫妻之实,但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成婚登记,归于“状况特别”的合法夫妻,故本案应以离婚受理。鉴于两边的联系实况,法院应判定准予离婚。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的成婚登记实属骗得,应归于婚姻无效。法院应告之原告改动诉讼请求,再依法判定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第三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联系,两边的成婚登记系骗得所造成的,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存在违法景象。法院不该受理本案。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成婚登记。”这是合法婚姻存在的有必要要件。本案原、被告之间未有此景象,而且成婚证上男方像片也系王某,故原、被告之间没有合法婚姻联系;因为原、被告之间亦不属现实婚姻,故本案不得以离婚受理。
依《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婚姻无效有且仅有四种景象,并没有设定兜底条款。法院不得对婚姻无效进行扩大解说。原、被告之间“婚姻”不属此四种景象之一,故不属婚姻无效。法院不得以婚姻无效受理或判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成婚登记实属原告和王某诈骗婚姻登记机关所造成的。可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存在严重差错。正是因为两边差错的结合,婚姻登记机关施行了一个过错的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本案原、被告,不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吊销二人的成婚登记。法院对此离婚案不该受理。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