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签字担保货物运输损失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7:05
【案情】
被告凌某在广西田阳县农贸市场建立广西田阳兄弟货运部,从事中介服务,曾多次为被告梁某介绍运送冬菜。2009年2月25日,被告凌某得知原告郑某、农某在田阳县农贸市场收买得一车小西红柿要运往嘉兴、上海等地,于是就介绍给被告梁某来承运。当日,原告在被告凌某介绍之后,便与被告梁某签定了《广西田阳兄弟货运部货品运送协议书》,协议由被告梁某承运原告一车价值为80000元的圣女果(小西红柿),从广西田阳县城运往嘉兴、上海,全程运费7800元,由原告预付运费4000元,余下运费3800元货到付清等约好。原告为了确保货品运达目的地,要求被告凌某供给担保,被告凌某即在该协议书中签上:“货品担保。凌某”字样。协议签定后,被告梁某交给被告凌某200元中介费。原告将其收买的圣女果(小西红柿)装到被告梁某驾驭的豫P62057号卡车上,让被告梁某承运。原告的货品装好后,原告预交给被告梁某运费4000元。2009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梁某驾驭豫P62057大卡车承运原告价值80000元的圣女果(小西红柿)从田阳县农贸市场动身,驶往嘉兴、上海。2009年3月2日,梁某驾车行至湖南省临湘县107国道1428KM 500CM处发作交通事故,车上货品被当地大众抢走和烂掉,被告梁某报案后,临湘县财保公司、辖区公安五里派出所到现场处置,临湘县财保公司并把出事现场资料移交河南省周口市财保公司处理补偿事宜,但被告梁某没有将发作交通事故导致货品丢失的事宜奉告原告。几天后,原告未见其货品运到目的地, 以为被告梁某是欺诈,故于2009年3月2日向田阳县公安局报案。经田阳县公安局侦办,以为郑某报案被梁某欺诈一案归于运送合同纠纷,没有欺诈犯罪事实,决议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郑某报被梁某欺诈一案的查询状况阐明》答复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补偿货品丢失80000元、运费4000元,两项合计84000元,要求被告凌某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另查明,2009年2月26日由被告梁某运往嘉兴、上海的货品(小西红柿)系原告郑某和农某的货品。被告梁某驾驭的豫P62057解放牌大卡车,其车辆一切人为被告梁某。(文中人物为化名)
【不合】
本案凌某签字担保原告梁某运送的货品,是否承当确保职责,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凌某是担任介绍运送信息给货主的中介人,给原告介绍货品运送信息,只收中介费,不是公路货品运送合同的担保人,一起,两边当事人没有确保条款,故被告凌某不该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凌某虽是中介人,但在运送协议中已签上“货品担保”,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一般确保职责的规则,被告凌剑应承当一般确保职责。
【分析】
小编附和第二种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第二十一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梁某精确表明晰货品的运往地,货品的称号、数量、分量、价值等有关货品运送的必要状况,被告梁某赞同并与原告签定货品运送协议,被告梁某承受并施行运送,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梁某运送途中发作交通事故,导致货品毁损和被大众哄抢,被告梁某应承当补偿职责。
被告凌某向原告供给车辆信息的居间服务过程中,在原告要求被告凌某供给确保的状况下,即在货品运送协议上方签上“货品担保”字样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一般确保职责的规则,依法应负一般确保职责,在被告梁某无实行补偿才能时,被告凌某应负清偿职责,被告凌某补偿后,有权向被告梁某追偿。
被告凌某在广西田阳县农贸市场建立广西田阳兄弟货运部,从事中介服务,曾多次为被告梁某介绍运送冬菜。2009年2月25日,被告凌某得知原告郑某、农某在田阳县农贸市场收买得一车小西红柿要运往嘉兴、上海等地,于是就介绍给被告梁某来承运。当日,原告在被告凌某介绍之后,便与被告梁某签定了《广西田阳兄弟货运部货品运送协议书》,协议由被告梁某承运原告一车价值为80000元的圣女果(小西红柿),从广西田阳县城运往嘉兴、上海,全程运费7800元,由原告预付运费4000元,余下运费3800元货到付清等约好。原告为了确保货品运达目的地,要求被告凌某供给担保,被告凌某即在该协议书中签上:“货品担保。凌某”字样。协议签定后,被告梁某交给被告凌某200元中介费。原告将其收买的圣女果(小西红柿)装到被告梁某驾驭的豫P62057号卡车上,让被告梁某承运。原告的货品装好后,原告预交给被告梁某运费4000元。2009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梁某驾驭豫P62057大卡车承运原告价值80000元的圣女果(小西红柿)从田阳县农贸市场动身,驶往嘉兴、上海。2009年3月2日,梁某驾车行至湖南省临湘县107国道1428KM 500CM处发作交通事故,车上货品被当地大众抢走和烂掉,被告梁某报案后,临湘县财保公司、辖区公安五里派出所到现场处置,临湘县财保公司并把出事现场资料移交河南省周口市财保公司处理补偿事宜,但被告梁某没有将发作交通事故导致货品丢失的事宜奉告原告。几天后,原告未见其货品运到目的地, 以为被告梁某是欺诈,故于2009年3月2日向田阳县公安局报案。经田阳县公安局侦办,以为郑某报案被梁某欺诈一案归于运送合同纠纷,没有欺诈犯罪事实,决议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郑某报被梁某欺诈一案的查询状况阐明》答复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补偿货品丢失80000元、运费4000元,两项合计84000元,要求被告凌某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另查明,2009年2月26日由被告梁某运往嘉兴、上海的货品(小西红柿)系原告郑某和农某的货品。被告梁某驾驭的豫P62057解放牌大卡车,其车辆一切人为被告梁某。(文中人物为化名)
【不合】
本案凌某签字担保原告梁某运送的货品,是否承当确保职责,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凌某是担任介绍运送信息给货主的中介人,给原告介绍货品运送信息,只收中介费,不是公路货品运送合同的担保人,一起,两边当事人没有确保条款,故被告凌某不该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凌某虽是中介人,但在运送协议中已签上“货品担保”,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一般确保职责的规则,被告凌剑应承当一般确保职责。
【分析】
小编附和第二种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第二十一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梁某精确表明晰货品的运往地,货品的称号、数量、分量、价值等有关货品运送的必要状况,被告梁某赞同并与原告签定货品运送协议,被告梁某承受并施行运送,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梁某运送途中发作交通事故,导致货品毁损和被大众哄抢,被告梁某应承当补偿职责。
被告凌某向原告供给车辆信息的居间服务过程中,在原告要求被告凌某供给确保的状况下,即在货品运送协议上方签上“货品担保”字样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一般确保职责的规则,依法应负一般确保职责,在被告梁某无实行补偿才能时,被告凌某应负清偿职责,被告凌某补偿后,有权向被告梁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