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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样发表质证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4:32
劳作争议中的质证是指劳作争议裁定或许劳作争议诉讼过程中,劳作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根据发表定见的活动。质证是劳作争议裁定或许劳作争议诉讼过程中有必要进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的规矩,根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根据《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的规矩,开庭审理时,裁定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说和被申请人的争辩,掌管庭审查询、质证和争辩,咨询当事人最终定见,并进行调停。
北京时开劳作胶葛律师以为,劳作者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临用人单位提出的根据发表定见:
一、实在性。
实在性又称客观性,它是指根据有必要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非猜想、虚拟之物。根据有必要是实在牢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确定的案子现实就不可能是客观实在的。
二、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它是指根据有必要与所要证明的案子现实存在必定的客观联络。根据应当可以证明案子的现实,缺少关联性的根据,关于本案的证明力很小或许底子没有证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根据的搜集有必要契合法定的程序,根据自身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条件。违背法定程序获得和供给的根据,以及根据的方式不契合法定条件的,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当事人供给的根据具有实在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裁定庭或许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现实的根据。
因而,劳作者在开庭质证的过程中,要对对方提交的根据从实在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视点发表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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