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结婚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20:56
[案情]:
2005年杨梅与黄海在广东打工后知道并发展为爱情联系,同年,黄海因未到法定婚姻而冒其兄黄波之名,与杨梅到县民政办收取了成婚证,成婚证上男方的身份信息为黄波,合影相片是杨梅与黄海。2006年两边生育一子。2010年,杨梅与黄海产生矛盾后分家,杨梅于2013年申述到法院,恳求判定其与黄海离婚。
[不合]
成婚证上的姓名与实在成婚的人不一致,法院能否作为离婚案子受理,假如不能作离婚案子处理又应怎么处理?
第一种观念以为,我国婚姻法规则要求成婚的男方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而本案作为婚姻挂号中的男方并没有实践参与,婚姻挂号存在瑕疵,而婚姻挂号机关的成婚挂号行为,归于详细行政承认行为,一旦依法挂号承认后,就赋予了行政法上的合法效能,在没有由法定机按法定程序改变或吊销前,即便存在一些挂号瑕疵,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否定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效能,因此,本案杨梅申述与黄海离婚法院是不能受理的,由于黄海并不是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本案杨梅的救助途径只能是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挂号。因此,法院不能受理杨梅的离婚诉讼,只能奉告杨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念以为,虽可是本案作为婚姻挂号中的男方并没有实践参与,婚姻挂号存在瑕疵,可是,本案实践与杨梅成婚的是黄海,众所周知,成婚挂号时,挂号成婚机关贪婪要求两边亲身参与提出成婚恳求,在成婚挂号恳求表上签字按印,在成婚证上粘贴合影相片,意图便是要区分和承认挂号成婚者的实在身份,检查参与当事人有否有成婚的实在意思表明。只需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的行为人,才是婚姻挂号机关实践检查和进行挂号的目标,才是准予成婚的当事人,应遭到成婚挂号行为的束缚,有权挑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冒名者底子没与成婚证上的“爱人”爱情和进行挂号成婚,更没有与成婚证的“爱人”共同生活,不是行为当事人,当然不应对别人的错误行为承当任何法令责任,也无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详细意见》第四条中明确规则,一方诈骗对方,或许在成婚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停无效,可依法判定准予离婚,这一司法解说,刚好包含本案冒名挂号成婚的景象在内,因此,本案能够以离婚案来处理,进行实体调停和判定。
[笔者观念]:
首要,关于本案的成婚证的男方应当确以为谁的问题,上述第二种观念以为应当以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的行为人,才是婚姻挂号机关实践检查和进行挂号的目标。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以为假如该说法建立,那么就不存在冒用别人之名之说,由于从实践情况来说,与杨梅共同生活确实实是黄海而不是黄波,依据第二种观念就能够确认杨梅与黄海存在夫妻联系,而不是以成婚证上的挂号信息的人为婚姻当事人,那么只需随意找一个人的姓名去挂号都能够,这何来婚姻挂号的严肃性与检查必要性。因此,应当以成婚证上所挂号的当事人的信息所对应的人来确认婚姻当事人,而不是以相片或许实践到现场的当事人来确认婚姻当事人。
第二、关于本案的婚姻,一、本案的婚姻挂号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的因协迫成婚的,受胁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的可吊销婚姻,也即本案的婚姻不归于婚姻法规则的可吊销婚姻景象。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了七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其间包含“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当事人未按法令规则参与挂号成婚,违背了法令的规则,可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本案也不存在上述景象。婚姻法归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法院不能确认本案的婚姻无效。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须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而本案成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挂号,因此,只能确以为婚姻挂号瑕疵,因此只能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挂号,也即杨梅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她与黄波之间的婚姻挂号,至于杨梅与黄海之间的联系只能适用同居联系来处理。
综上,本案的当事人杨梅只能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她与黄波之间的婚姻挂号,至于杨梅与黄海之间的联系只能适用同居联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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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杨梅与黄海在广东打工后知道并发展为爱情联系,同年,黄海因未到法定婚姻而冒其兄黄波之名,与杨梅到县民政办收取了成婚证,成婚证上男方的身份信息为黄波,合影相片是杨梅与黄海。2006年两边生育一子。2010年,杨梅与黄海产生矛盾后分家,杨梅于2013年申述到法院,恳求判定其与黄海离婚。
[不合]
成婚证上的姓名与实在成婚的人不一致,法院能否作为离婚案子受理,假如不能作离婚案子处理又应怎么处理?
第一种观念以为,我国婚姻法规则要求成婚的男方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而本案作为婚姻挂号中的男方并没有实践参与,婚姻挂号存在瑕疵,而婚姻挂号机关的成婚挂号行为,归于详细行政承认行为,一旦依法挂号承认后,就赋予了行政法上的合法效能,在没有由法定机按法定程序改变或吊销前,即便存在一些挂号瑕疵,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否定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效能,因此,本案杨梅申述与黄海离婚法院是不能受理的,由于黄海并不是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本案杨梅的救助途径只能是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挂号。因此,法院不能受理杨梅的离婚诉讼,只能奉告杨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念以为,虽可是本案作为婚姻挂号中的男方并没有实践参与,婚姻挂号存在瑕疵,可是,本案实践与杨梅成婚的是黄海,众所周知,成婚挂号时,挂号成婚机关贪婪要求两边亲身参与提出成婚恳求,在成婚挂号恳求表上签字按印,在成婚证上粘贴合影相片,意图便是要区分和承认挂号成婚者的实在身份,检查参与当事人有否有成婚的实在意思表明。只需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的行为人,才是婚姻挂号机关实践检查和进行挂号的目标,才是准予成婚的当事人,应遭到成婚挂号行为的束缚,有权挑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冒名者底子没与成婚证上的“爱人”爱情和进行挂号成婚,更没有与成婚证的“爱人”共同生活,不是行为当事人,当然不应对别人的错误行为承当任何法令责任,也无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详细意见》第四条中明确规则,一方诈骗对方,或许在成婚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停无效,可依法判定准予离婚,这一司法解说,刚好包含本案冒名挂号成婚的景象在内,因此,本案能够以离婚案来处理,进行实体调停和判定。
[笔者观念]:
首要,关于本案的成婚证的男方应当确以为谁的问题,上述第二种观念以为应当以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的行为人,才是婚姻挂号机关实践检查和进行挂号的目标。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以为假如该说法建立,那么就不存在冒用别人之名之说,由于从实践情况来说,与杨梅共同生活确实实是黄海而不是黄波,依据第二种观念就能够确认杨梅与黄海存在夫妻联系,而不是以成婚证上的挂号信息的人为婚姻当事人,那么只需随意找一个人的姓名去挂号都能够,这何来婚姻挂号的严肃性与检查必要性。因此,应当以成婚证上所挂号的当事人的信息所对应的人来确认婚姻当事人,而不是以相片或许实践到现场的当事人来确认婚姻当事人。
第二、关于本案的婚姻,一、本案的婚姻挂号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的因协迫成婚的,受胁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的可吊销婚姻,也即本案的婚姻不归于婚姻法规则的可吊销婚姻景象。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了七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其间包含“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当事人未按法令规则参与挂号成婚,违背了法令的规则,可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本案也不存在上述景象。婚姻法归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法院不能确认本案的婚姻无效。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须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而本案成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挂号,因此,只能确以为婚姻挂号瑕疵,因此只能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挂号,也即杨梅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她与黄波之间的婚姻挂号,至于杨梅与黄海之间的联系只能适用同居联系来处理。
综上,本案的当事人杨梅只能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她与黄波之间的婚姻挂号,至于杨梅与黄海之间的联系只能适用同居联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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