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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2:59关于天津市工作赋闲挂号证处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 为加强劳作者工作与赋闲处理,施行全国一致的《工作赋闲挂号证准则,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印发工作赋闲挂号证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人社部发[2010]75号)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赋闲挂号证是记载劳作者工作和赋闲状况、享用相关工作扶持方针、承受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等状况的凭据。
《工作赋闲挂号证施行全国一致款式、一致编号处理。
《工作赋闲挂号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规模内有用,劳作者可凭《工作赋闲挂号证跨地区享用国家一致规则的相关工作扶持方针。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担任《工作赋闲挂号证处理和印制。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担任《工作赋闲挂号证日常处理,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担任《工作赋闲挂号证的发放并树立专门台账,运用天津市劳作工作处理信息系统,及时、精确记载《工作赋闲挂号证发放处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部分未经授权不得印制和发放。
第四条 《工作赋闲挂号证的发放规模为下列劳作者:
(一)进行工作挂号、赋闲挂号的劳作者;
(二)被确定为工作协助目标的劳作者;
(三)享用相关工作扶持方针的劳作者;
外国人来华工作,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工作,其他法令法规有相关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 《工作赋闲挂号证分步换发。关于正在享用工作扶持方针的工作困难人员,持原《再工作优惠证、《困难人员工作协助请求确定表持续享用,直至三年期满,期满后如仍契合困难人员确定条件,要求持续享用工作扶持方针的,按规则换领《工作赋闲挂号证;关于持原《就赋闲证、《工作证的人员,在其处理就赋闲挂号等相关事务时予以换发新证。
第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工作赋闲挂号证手续。
第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在发放《工作赋闲挂号证时,应根据状况向发放目标奉告相关工作扶持方针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请求程序。
劳作者在处理收取《工作赋闲挂号证手续时,应照实向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供给自己相关信息和证明资料。
第八条 持有《工作赋闲挂号证的劳作者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承受服务、处理工作挂号与赋闲挂号手续和请求享用相关工作扶持方针时,应出示《工作赋闲挂号证。
第九条 挂号赋闲人员凭《工作赋闲挂号证请求享用挂号赋闲人员相关工作扶持方针;工作协助目标凭《工作赋闲挂号证及其“工作协助卡”中标示的内容请求享用相关工作协助方针。
契合税收优惠方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工作赋闲挂号证请求享用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方针;契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工作赋闲挂号证,请求享用企业吸纳税收减免方针。详细办法另行规则。
第十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在初次向劳作者发放《工作赋闲挂号证时,应在《工作赋闲挂号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作者个人根本信息、工作赋闲状况信息、享用相关工作扶持方针信息等内容。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在为劳作者处理工作挂号、赋闲挂号、退工存案、工作协助目标确定及退出、享用相关工作扶持方针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工作赋闲挂号证上注明本次处理状况。
第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对确定为工作协助目标的劳作者,应当在《工作赋闲挂号证中“工作协助卡”部分注明确定日期、确定的协助目标类别。对确定为已不归于工作协助目标规模的,应在“工作协助卡”中注明退出工作协助目标规模的日期和原因。
工作协助目标详细确定规模、确定条件、确定程序及享用方针依照现行规则履行。
第十二条 持有《工作赋闲挂号证的劳作者在个人根本状况(包含户籍和常住地址状况、学历状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状况)、工作与赋闲状况等发作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则持《工作赋闲挂号证和相关证明资料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处理相应的信息改变。
第十三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应当将《工作赋闲挂号证发放信息和劳作者的个人根本信息、工作挂号和赋闲挂号信息、退工信息、工作协助目标确定信息、享用工作协助和赋闲稳妥等信息,以及核发、刊出《工作赋闲挂号证等有关状况,录入天津市劳作工作处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则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工作赋闲挂号证施行实名制,限持证者自己运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抹、假造。
第十五条 劳作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工作赋闲挂号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联系的,《工作赋闲挂号证由劳作者自己保管。
劳作者自主创业、灵敏工作或赋闲的,其《工作赋闲挂号证由劳作者自己保管。
第十六条 《工作赋闲挂号证中相关记载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予以换发。
《工作赋闲挂号证丢失或损毁的,由劳作者自己向原发证组织报损,经原发放组织核实并在劳作保证网上公示后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工作赋闲挂号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作者收费。
第十八条 劳作者发作下列景象之一的,其持有的《工作赋闲挂号证主动失效并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进行刊出: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用根本稳妥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
(五)逝世的;
(六)根据法令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景象。
第十九条 《工作赋闲挂号证的证书编号施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坚持不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就、赋闲证、《工作证报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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