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肇事,妻子应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2:56
【案情】
2009年10月1日晚11时左右,刘某驾驭自有的重型卡车在运送途中发作单独事端翻车逝世,一起构成同车的另一司机兰某严峻受伤。兰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22万余元,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毕生存在部分护理依靠。闯祸车辆的车上人员职责险只投保了3万元,事端发作后保险公司现已赔付了3万元。因为剩下丢失没有着落,兰某将刘某妻子、刘某爸爸妈妈(已与刘某夫妻分户另过)、刘某的子女(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一起补偿原告的丢失。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驾车发作交通事端,因而所生之债为侵权之债,因刘某侵权所生之债应为刘某的个人债款,故应判定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兰某的丢失。
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购买卡车从事运送,应确定为刘某夫妻一起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的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刘某逝世后刘某的妻子应当补偿兰某的丢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运营卡车的行为应属夫妻一起运营。刘某生前已与其爸爸妈妈分居另过,其购买卡车运营运送事务,购车款来自夫妻一起财产,运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刘某的子女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而刘某运营卡车的行为应属夫妻一起运营。
二、刘某开车闯祸构成的债款应属夫妻一起债款。开车是一种危险工作,有利益也有危险,刘某在深夜出车因为视野等原因致使车辆翻倒路旁边坎下,并不是刘某成心或重大过错构成,事端的发作应当确定归于一般过错。在运营过程中因为一般过错发生的债款应为夫妻一起债款。
三、刘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刘某的爸爸妈妈早已与刘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没有依据证明刘某爸爸妈妈和子女承继了刘某遗产的情况下,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夫妻一起运营的车辆因为老公一般过错原因构成事端丢失,老公在事端中逝世后妻子应当对事端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2009年10月1日晚11时左右,刘某驾驭自有的重型卡车在运送途中发作单独事端翻车逝世,一起构成同车的另一司机兰某严峻受伤。兰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22万余元,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毕生存在部分护理依靠。闯祸车辆的车上人员职责险只投保了3万元,事端发作后保险公司现已赔付了3万元。因为剩下丢失没有着落,兰某将刘某妻子、刘某爸爸妈妈(已与刘某夫妻分户另过)、刘某的子女(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一起补偿原告的丢失。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驾车发作交通事端,因而所生之债为侵权之债,因刘某侵权所生之债应为刘某的个人债款,故应判定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兰某的丢失。
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购买卡车从事运送,应确定为刘某夫妻一起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的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刘某逝世后刘某的妻子应当补偿兰某的丢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运营卡车的行为应属夫妻一起运营。刘某生前已与其爸爸妈妈分居另过,其购买卡车运营运送事务,购车款来自夫妻一起财产,运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刘某的子女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而刘某运营卡车的行为应属夫妻一起运营。
二、刘某开车闯祸构成的债款应属夫妻一起债款。开车是一种危险工作,有利益也有危险,刘某在深夜出车因为视野等原因致使车辆翻倒路旁边坎下,并不是刘某成心或重大过错构成,事端的发作应当确定归于一般过错。在运营过程中因为一般过错发生的债款应为夫妻一起债款。
三、刘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刘某的爸爸妈妈早已与刘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没有依据证明刘某爸爸妈妈和子女承继了刘某遗产的情况下,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夫妻一起运营的车辆因为老公一般过错原因构成事端丢失,老公在事端中逝世后妻子应当对事端丢失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