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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执行与一般诉讼执行程序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3:46
履行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
与一般诉讼履行程序比较较有以下特色:
(1)履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含法令授权的其他机关如监狱等。
(2)履行的根据是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文件都不能成为履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则,判定和裁决在发作法令效力后履行。下列的判定和裁决是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①已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判定和裁决;②终审的判定和裁决;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判定。
一起,刑事诉讼法还规则,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无罪、革除刑事处分的,假如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当即开释。这一规则并不是对未收效的第一审判定、裁决的履行,而是为了避免持续错押被告人所采纳的一种办法,归于强制办法的改变和吊销。
(3)履行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其一,将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所确认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其二,是处理履行过程中的惩罚改变等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4)履行的准则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即刑事判定和裁决一经发作法令效力,便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强制约束力,有必要无条件地当即交给履行,不能有任何延迟。对不履行和阻止履行的人,有必要采纳强制手段。任何抵抗履行的行为,都属违法,都应受法令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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