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回迁房营业额的巧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3:47
所谓回迁安顿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危房改造等原因,由拆迁人或开发商将规划改造区域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撤除,然后依照回迁安顿的方针规范,以及事前签定的拆迁安顿协议,为被拆迁人回迁安顿新建的房子。依据现行经营税相关方针规则,交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顿的房子,不管其以何种办法结算价款,以及被拆迁人获得的房子作何用处,均应归于经营税的纳税规模,应按“出售不动产”税目交纳经营税。但依据回迁安顿房的特殊性和安顿方式的多样性,对其计税经营额的确认,亦应依据不同的回迁安顿景象,采纳不同的核定办法。
产权互换、互不补价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互不补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依照“拆一还一”准则,在回迁房面积与拆迁房面积持平的情况下,相互均不收取房子价款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的确认,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所小区建造征收经营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所房子的本钱价核定。
产权互换、超面积补价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超面积补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在回迁安顿房面积与拆迁房面积持平的部分不收取房子价款,开发商就对超出拆迁面积安顿房子的部分,向被拆迁人收取房子差价款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应别离确认,即对回迁面积与拆迁面积持平的部分,依照以上榜首种办法即按同类住所房子的本钱价核定计税经营额。对超面积安顿部分收取房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则,就其实践收取的房子补价款为计税经营额。如开发商收取的超面积补价款低于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则的次序确认其计税经营额。即(一)按交税人最近时期发作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交税人最近时期发作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经营额=经营本钱或许工程本钱×(1 本钱利润率)÷(1-经营税税率)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认。
产权互换、互不补价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互不补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依照“拆一还一”准则,在回迁房面积与拆迁房面积持平的情况下,相互均不收取房子价款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的确认,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所小区建造征收经营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所房子的本钱价核定。
产权互换、超面积补价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超面积补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在回迁安顿房面积与拆迁房面积持平的部分不收取房子价款,开发商就对超出拆迁面积安顿房子的部分,向被拆迁人收取房子差价款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应别离确认,即对回迁面积与拆迁面积持平的部分,依照以上榜首种办法即按同类住所房子的本钱价核定计税经营额。对超面积安顿部分收取房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则,就其实践收取的房子补价款为计税经营额。如开发商收取的超面积补价款低于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则的次序确认其计税经营额。即(一)按交税人最近时期发作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交税人最近时期发作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经营额=经营本钱或许工程本钱×(1 本钱利润率)÷(1-经营税税率)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