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3:58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款重组事务的所得税办理,避免税收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款重组是指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发作的触及债款条件修正的一切事项。
第三条 债款重组包含以下方法:
以低于债款计税本钱的现金清偿债款;
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
债款转换为本钱,包含国有企业债转股;
修正其他债款条件,如延伸债款归还期限、延伸债款归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伸债款归还期限并削减债款本金或债款利息等;
以上述两种或许两种以上方法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 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除企业改组或许清算还有规则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财物,再以与非现金财物公允价值适当的金额归还债款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款人应当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债款人获得的非现金财物,应当依照该有关财物的公允价值承认其计税本钱,据以核算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财物折旧费用、无形财物摊销费用或许结转商品销售本钱等。
第五条 在以债款转换为本钱方法进行的债款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许清算还有规则外,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账面价值与债款人因抛弃债款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承以为债款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债款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承以为该项出资的计税本钱。
第六条 债款重组事务中债款人对债款人的退让,包含以低于债款计税本钱的现金、非现金财物归还债款等,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付出的现金金额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承以为债款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中;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收到的现金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承以为当期的债款重组丢失,冲减应交税所得。
第七条 以修正其他债款条件进行债款重组的,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减记至将来敷衍金额,减记的金额承以为当期的债款重组所得;债款人应当将债款的计税本钱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承以为当期的债款重组丢失。
第八条 企业在债款重组事务中因以非现金财物抵债或因债款人的退让而承认的财物转让所得或债款重组所得,假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在不超越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作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搬运赢利的退让条款的债款重组,有合理的运营需求,并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别离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则处理:
经法院判决赞同的;
有整体债款人赞同的协议;
经同意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则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退让条款的债款重组,原则上债款人不得承认重组丢失,而应当视为捐献,债款人应当承认捐献收入;假如债款人是债款人的股东,债款人所作的退让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第一条第项的规则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事务来往的公正成交价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