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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被判决举证不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3:01
在宋律师署理的毛红等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危害赔偿胶葛一案中,虽然医院请求托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断定中心就其篡改病历做了合理性阐明,下降篡改性质为书写不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断定书》仍是保持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断定,断定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当举证不能的诉讼成果。
毛红配偶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断定合理性的一起,请求断定病历的真实性。西南政法大学司法断定中心于2004年12月19日和2004年12月25日别离作出司鉴(法、文)字第20041359号和司鉴(法医)字第20041358号断定书,59号断定书断定定论为:
1、“危重症护理记载单”上“时有烦躁不”五字处有显着擦刮增加,但不能判读原有笔迹。2、“儿科入院记载”第30—31页之间的蓝黑墨水笔迹的书写时刻,现不作出书写时刻的定论。3、“出院记载”上入院确诊栏和出院确诊栏的兰色圆珠笔笔迹是一起书写构成。4、“病历记载单”第6页倒数第7行“王??副主任医师查房录”等字;第17页正文第1行、第10行的赤色笔迹是增加构成。58号断定书断定定论为:1、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书写存在不标准行为,但不影响根本医疗现实的确定。
宋律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庭审中,对此宣布的署理定见以为:“擦刮增加重要病历记载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九条的规则:‘禁止涂抹、假造、藏匿、毁掉或许争夺病历资料’。现已构成违法。原断定确定该行为严峻违反了医疗文证资料书写标准,并没有超越医院违法的性质确定。医院依法负有举证自己无差错的职责。而现实上本案医院不只不活跃合作司法供给客观依据,并且藏匿、消灭、变造重要依据。医院上诉中再一次妄图以轻描淡写的方法蒙混。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断定书》断定:2004年1月27日23:12时,毛凯悦病况呈现转机,是否呈现了枕骨大孔疝典型症状之一“颈项强直”,两边当事人存在争议。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在该要害时段的护理记载存在多处擦刮涂抹增加现象,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笔误后涂抹的辩解不能令人信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应当由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当举证不能的成果。故应当确定此刻毛凯悦现已呈现了枕骨大孔疝典型症状。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篡改病历的行为成为法院确定其“对毛凯悦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该差错与毛凯悦的逝世存在适当因果关系”的理由之一。医院得到了举证不能的相应诉讼成果。 
   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成果。第四条第一款  下列侵权诉讼,依照以下规则承当举证职责:(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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