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判决外国法院不予承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7:2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第十二条规则,经审查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具有下列景象的,不予供认:
1.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能;
2.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对案子没有管辖权;
3. 判定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王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定,或许第三王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定已为我王法院所供认;
5.判定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原则或许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请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效能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请求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
1.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能;
2.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对案子没有管辖权;
3. 判定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王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定,或许第三王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定已为我王法院所供认;
5.判定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原则或许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请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效能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请求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