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迪波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5:52[关键提示]
根据《1958年纽约条约》的规则,法院对外国海事判决判决的检查应当就条约第五条规则的景象打开,并选用合理的审理程序查明相关现实,作出判决。
[案情]
恳求人:汉迪波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迪波克公司”)
被恳求人: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
中昌公司和汉迪波克公司于2003年9月签订了生意“欧太罗蔓西普”轮的协议,约好有关争议将在伦敦提交判决,适用英王法处理。2004年3月5日,中昌公司以卖方汉迪波克公司违约、回绝向其交给船只为由,将两边胶葛在伦敦提交判决,海事判决员Patrick O'Donovin担任该案的独任判决员。中昌公司提出的索赔恳求是:汉迪波克公司补偿回断交船形成的丢失10892217.83美元,并返还购船保证金717150美元,一起补偿相关利息和费用。同年5月28日,中昌公司在加拿大温哥华恳求扣押了“欧太罗蔓西普”轮。汉迪波克公司随后就中昌公司的恳求扣船行为在伦敦判决程序中提出了反索赔恳求,要求中昌公司补偿扣船形成的丢失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判决庭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宣告性判决》,驳回中昌公司的悉数恳求,一起判决员保存或许就两边之间尚存的一切争议做出其它进一步判决的管辖权。应汉迪波克公司的恳求并通过审理,判决庭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费用判决书》,判决中昌公司应向汉迪波克公司付出《宣告性判决》以及《费用判决书》内所判决事项而发作的各种费用,并付出该费用的利息,具体敷衍金钱有待于两边洽谈。鉴于两边未能就费用补偿问题达到共同,2009年5月22日,判决庭对费用数额问题作出结局判决,即《第二份费用判决书》,判决中昌公司向汉迪波克公司付出本金629112.14英镑、有关费用10569英镑,并按利率为年利率4%核算利息,每3个月核算1次复利,直到有关付款或归还款付清之日停止。因中昌公司未实行该判决书下的付款责任,汉迪波克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恳求供认并强制履行上述第二份费用判决。
[审理]
通过审理,宁波海事法院以为上述第二份费用判决契合《供认和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1958年纽约条约》)和我王法令所规则的供认与履行外国判决判决的条件,中昌公司的贰言不成立,遂于2009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对判决员Patrick O'Donovin作出的上述第二份费用判决的法令效力予以供认,对该判决予以履行。
[分析]
案子的检查根据及审理程序设置。本案的判决由伦敦判决组织作出,我国和英国均是《1958年纽约条约》的成员国,因而检查本案应适用该条约的规则。除了条约第四条规则的方法要件外,是否予以供认和履行,首要应按条约第五条进行检查。该第五条所规则的可以回绝供认和履行的7种景象,大多属程序领域,只要冲突公共秩序一项或许与案子实体有关。本案被恳求人对案子现实所作的陈说以及提出的实体争议,不该作为本案检查内容。在审理方法上,有关法令或许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规则海事法院应怎么处理此类案子。实践中有书面检查和近似庭审的听证检查两种方式,就条约第四条所规则的方法要求而言,书面检查即可以予以断定,但是当被恳求人就该条约第五条提出贰言时,仅靠书面检查是无法清楚对错的,应当给予两边当事人充沛陈说其建议的时机和场合。因而,在处理恳求供认和履行国外判决判决案子时,应采纳以揭露听证为主、书面检查为辅的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