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9:54或许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不是很清楚,乃至以为这是同一个概念,其实不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搬运条件等方面都不同,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差异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界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给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必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界说: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团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初次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许团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法在必守时期内出让,租赁给别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维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力进行约束和调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差异:
(一) 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令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详细施行;
转让主体: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 行为性质不同
依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搬运。
(三) 搬运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约束,签定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约束,转让须经请求、批阅或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税费,方可挂号过户。
(四) 交易商场不同
出让,一级商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独占;转让:二级商场,即契合法定条件的自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