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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7:16

发布部分: 国务院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现已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国务院决议对《工伤保险法令》作如下修正:一、第二条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正为:“国家根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确认职业的不同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职业界确认若干费率层次。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三、第九条修正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定时了解全国各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状况,及时提出调整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的计划,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四、第十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职业,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规则。”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渐实施省级统筹。”六、第十二条修正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用于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判定,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付出。“工伤防备费用的提取份额、运用和办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办理等部分规则。“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许改建工作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正为:“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八、第十六条修正为:“员工契合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许吸毒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九、第二十条修正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确定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清晰的工伤确定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作出工伤确定决议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论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没有作出定论期间,作出工伤确定决议的时限间断。“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作人员与工伤确定请求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十、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按照本法令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则进行再次判定和复查判定的期限,按照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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