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7:30
在我国行政案子的品种是有许多的,可能有许多人关于行政案子的概念也是不是十分的清楚,那么行政案子的品种有哪些?法院审理行政案子的法令根据什么?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行政案子的品种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子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子。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子称为行政复议案子。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议而请求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法令》受理复议请求的程序。有学者以为这也是行政案子。
实行是在原有行政争议处理后或失掉处理途径后,因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收效的法令文书而开端的完成权利义务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运作,也应列为一种案子。行政实行案子是行政案子领域中的一种特别类型。
未经复议或申述且已收效的行政决议、行政复议决议或行政判定和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实行,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予实行的,根据有些法令、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规则,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由此,行政实行案子又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实行案子,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办的实行案子。
虽然行政实行案子缺少行政案子的某些要件,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执分立的结构现已构成,现在程序法合一的现状体系以及法制建设开展的趋势,将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实行案子,作为一种特别类型的行政案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以法令和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以法令和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为根据。当地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行政案子。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当地的行政案子,并以该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为根据。
听讼小编提醒您,布告期满,该公民依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承认请求该公民失踪的现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定。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