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合同引发违约条款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0:01
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合同。
法律咨询:
某县供电公司为了依法收取所欠电费,于2003年3月1日与顺丰律师业务所签定一份托付署理合同,约好由顺丰律师业务所指使律师署理供电公司经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为8万元。并约好两边不得无故停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付出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在顺丰律师业务所的署理下,供电公司将甲公司诉至县法院。2003年6月17日县法院作出由甲公司归还供电公司12万元的民事判决。可供电公司随后却向顺丰律师业务所宣布书面通知,称对乙、丙两公司不予申述,要求免除托付署理合同。供电公司仅付出了律师费3万元。而顺丰律师业务所向供电公司提出:两边已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不得无故停止合同,供电公司单独提出免除托付署理合同,实属违约,除应全额付出律师费8万元外,并要求其付出违约金1.6万元。两边为此发生争执,顺丰业务所于2003年6月28日将供电公司诉至县法院。
律师答复:
供电公司与顺丰律师业务所签定的托付署理合同,除约好两边不得无故停止合同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外,其他均为有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该1.6万元所谓的“违约金”不予付出。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10条:“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因免除合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补偿丢失”之规定。此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两边当事人能够随时免除合同。那么与其所约好“不得无故停止合同”,显然是与法相悖的。其二,因免除合同形成对方丢失的,除不行归责的事由外,应予以补偿。
法律咨询:
某县供电公司为了依法收取所欠电费,于2003年3月1日与顺丰律师业务所签定一份托付署理合同,约好由顺丰律师业务所指使律师署理供电公司经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为8万元。并约好两边不得无故停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付出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在顺丰律师业务所的署理下,供电公司将甲公司诉至县法院。2003年6月17日县法院作出由甲公司归还供电公司12万元的民事判决。可供电公司随后却向顺丰律师业务所宣布书面通知,称对乙、丙两公司不予申述,要求免除托付署理合同。供电公司仅付出了律师费3万元。而顺丰律师业务所向供电公司提出:两边已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不得无故停止合同,供电公司单独提出免除托付署理合同,实属违约,除应全额付出律师费8万元外,并要求其付出违约金1.6万元。两边为此发生争执,顺丰业务所于2003年6月28日将供电公司诉至县法院。
律师答复:
供电公司与顺丰律师业务所签定的托付署理合同,除约好两边不得无故停止合同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外,其他均为有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该1.6万元所谓的“违约金”不予付出。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10条:“托付人或许受托人能够随时免除托付合同。因免除合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补偿丢失”之规定。此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两边当事人能够随时免除合同。那么与其所约好“不得无故停止合同”,显然是与法相悖的。其二,因免除合同形成对方丢失的,除不行归责的事由外,应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