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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于本月施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8:44
托付当地工商和商场监管部门受理
商标注册请求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便当请求人处理商标注册请求,推动商标注册便当化,加强对托付当地工商和商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受理商标注册请求作业的处理,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商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托付,在当地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树立商标注册请求受理窗口,代为处理商标注册请求受理等事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商场监管部门拟展开商标注册请求受理事务的,须填写《当地工商和商场监管部门展开商标注册请求受理事务审批表》(附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商场监管部门提出定见后报送商标局。依照便当化准则,统筹区域散布、商标请求量等要素,经审阅确有树立必要且具有运转条件的,经商标局同意并布告后展开受理事务。
第四条商标局作业责任:
(一)确认受托单位受理事务规模和受理区域规模;
(二)拟定作业规程、事务质量标准和事务质量处理办法;
(三)依据事务作业需要,对受托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事务培训;
(四)对受托单位商标注册请求受理和规费收缴等作业进行辅导和查看。
第五条受托单位作业责任:
(一)担任商标受理事务组织设置、人员组织、网络联通建造、作业场所和相关设备装备;
(二)依据商标局有关规则,拟定和执行事务质量处理办法;
(三)加强与商标局事务联系,定时向商标局汇报作业;
(四)处理商标局托付的其他作业。
第六条受理窗口作业责任:
(一)在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置“商标受理事务”的显着标识;
(二)担任指定区域内商标注册请求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作业。接纳、审阅商标注册请求文件,对契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请求确认请求日;
(三)做好商标注册请求文件处理作业;
(四)展开商标注册请求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作业。
第七条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作业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毋忝厥职,文明服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令、法规及商标局有关规则,结合本身实际情况,拟定相关规章制度。树立优秀作业次序,供给优质高效服务;
(二)严格遵守财政处理制度。加强账务处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规费应如期如数上缴,不得私行移用、停留,确保国家规费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走漏或越权运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请求信息,牟取不妥利益。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受托单位,商标局将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理,直至撤销托付事务。
对违反本规则,发生恶劣影响并形成丢失的,视具体情况追查受托单位担任人和相关人员行政或法令责任。
第九条本规则由商标局担任解说。
第十条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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