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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0:35
案情
2007年6月25日,经某市工商局核准,李某以“某市江海明月渔都”为企业称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2009年4月,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张某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以自然人身份取得江海明月商标专用权,核定运用产品(服务)为餐厅、旅馆。2009年6月,张某向工商机关投诉,称李某的“江海明月渔都”字号侵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吊销李某运用的“江海明月渔都”字号称号。
争议
针对李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办案人员有3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李某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李某在同一种服务上运用了与张某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字号称号,侵略了张某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运营者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运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易使顾客对不同来历的产品或服务发生混杂,此行为既侵略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利于保护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李某在餐饮服务上运用的字号称号与张某一切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李某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商标与企业称号分别受不同的法令标准调整和保护。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大众辨认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来历,防止对不同来历的产品或服务发生混杂、误认。企业称号是差异不同商场主体的标志,依法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或运营特色、组织形式等组成,其间字号是差异不同企业的首要标志。商标与企业称号的核准机关、核准程序均不相同,分别在相关法令调整的范围内遭到保护,互相互不干涉。因而,李某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观念也以为李某不构成侵权,但理由不同。其理由是:李某的字号称号尽管与张某一切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也都归于餐饮行业,可是李某的企业称号早在2007年6月25日就取得核准挂号,而张某取得商标专用权是2009年4月。李某的合法在先权力应该遭到保护,且张某并未运用江海明月注册商标从事餐厅服务业,李某在企业称号中运用“江海明月渔都”运营餐饮业的行为,不会使一般顾客发生混杂、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笔者附和第三种观念。
剖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的规则,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附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杰出运用,简单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归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可见,这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或服务上运用,易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等构成要件。详细到本案,判别李某是否侵略张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根据一般顾客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令规则进行归纳判别。本案中,李某的字号称号与张某一切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且均归于餐饮行业,但张某并未从事餐饮服务业,一般顾客不会把李某运营的餐厅称号与张某的商标权力进行相关,不会对服务来历发生混杂、误认。李某在企业称号中运用“江海明月渔都”运营餐饮业的行为,不会使一般顾客发生混杂、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启示
自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答应自然人请求商标注册以来,以自然人名义请求商标注册逐步流行。一些自然人请求注册商标不是为了自己运用,而是为了转让牟利或许取得侵权补偿。工商部门在受理此类投诉举报时,一定要澄清案子现实,结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归纳评判,既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相关在先权力人的利益,保护正常的商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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