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做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5:26现有有些劳作者由于家里条件有限,便会在作业之余找份兼职来补助家用,那么业余做兼职归于两层劳作联系吗?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劳作者在外兼职为由免除劳作合同?兼职是否构成了劳作联系?下面听讼小编为咱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所谓兼职,是指劳作者与外单位存在供给劳作获取酬劳的联系。从性质上来讲,兼职分为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劳作者在外兼职为由免除劳作合同,首先要判别劳作者与外单位树立的是否为劳作联系。这首要看职工兼职的单位是否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及该单位与劳作者是否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否构成所兼职单位的首要事务内容这三个方面。
兼职是否必定构成劳作联系,兼职是否与劳作联系存在必定的对应性,是咱们应当考虑的问题。兼职能够分为三类,一类为劳作者向用人单位供给不守时的技能或信息咨询服务,即参谋式服务;第二类为劳作者守时向用人单位供给非正常全日制劳作;第三类为劳作者向用人单位供给全日制的劳作,即劳作者由于特别景象的呈现,与原单位保存劳作联系,可是不再供给劳作,因而,有时刻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供给全日制的劳作。
从劳作联系的特性来说,劳作联系的树立根底是用人单位经过购买劳作力,经过对整个劳作进程的办理来完结,即劳作联系的两个特色:树立根底是劳作力,完结进程是办理与被办理的进程。
在这样的前提下,第一类景象中参谋式的兼职服务,树立的根底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作力,在服务进程中劳作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因而,这类兼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少树立劳作联系的根底,只能树立民事合同联系。
关于第二类景象,包含三种状况:每天不超越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越4小时不超越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刻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的是特别的劳作联系,特别点就在于作业时刻,可是,不管怎样特别其本质依然归于劳作联系。
关于第三类,劳作者虽然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可是,却因特别景象的呈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供给全日制的劳作,与第三方当然树立劳作联系。
综上所述,第二类兼职与第三类兼职中的劳作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构成劳作联系,那么,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作联系,还存在一个争议,即劳作联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作联系具有唯一性,那么虽然从劳作联系的特性来说,兼职能够构成劳作联系,也会因劳作联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作合同法》对劳作联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清晰的条文规则。第39条清晰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条系对劳作者外出兼职联系的法令清晰定性,劳作者能够外出兼职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只需原单位不制止或对原单位的作业没有形成影响即可。即劳作联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此外,该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则,也能够清晰看出,《劳作合同法》答应多重劳作联系。该法第69条规则:"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可是,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得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行。"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缔结多份劳作合同,而根据劳作合同是劳作联系树立与否的要害凭据,也能够看出劳作者能够树立多重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