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法规定的诉讼离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3:23我国离婚法规则的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外调停
诉讼外调停,其根据来源于本条规则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进行调停”。这种调停归于民间性质。“有关部分”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底层调停安排等。由这些部分进行调停,契合当事人的非讼心思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气,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承受。也因为调停人一般对当事人的状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维劝导作业,缓解夫妻间的对立,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关于离婚胶葛,诉讼外调停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也能够在承受调停后随时退出调停。调停前不能“强拉硬拽”,调停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而,通过调停可能会呈现不同的成果:一种是两边的对立得到化解,重归于好,持续坚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两边都赞同离婚,在子女和产业问题上也达到一致定见,选用协议离婚的方法,到婚姻登记处理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停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定见,或许虽都赞同离婚,但对子女、产业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处理。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恳求,由人民法院调停或判定而免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准则。诉讼离婚准则,适用于当事人两边对离婚有不合的状况,包含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赞同离婚而发作的离婚胶葛;或许两边尽管赞同离婚,但在子女和产业问题上不能达到一致定见、作出恰当处理的状况。
诉讼离婚准则有下述特征:
榜首,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有必要实行法律规则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答应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恳求和理由进行检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能够判定准予离婚,也能够依法驳回当事人的恳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停和判定,在发作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实行力,当事人不实行调停书和判定书中所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请求予以强制实行。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统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但在下述状况下,选用特别的地域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