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公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5:24
社会救助暂行方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发布《社会救助暂行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社会救助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证公民的根本日子,促进社会公平,保护社会调和安稳,根据宪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准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继续,与其他社会保证准则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作业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及时的准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分统筹全国社会救助系统建造。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宅城乡建造、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担任相应的社会救助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宅城乡建造、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处理作业。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分总称社会救助处理部分。
第四条 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担任有关社会救助的恳求受理、查询审阅,详细作业由社会救助经办组织或许经办人员承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忙做好有关社会救助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树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分牵头、有关部分合作、社会力气参加的社会救助作业和谐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证机制,将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作业经费归入财务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施专项处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抢占移用。社会救助资金的付出,依照财务国库处理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一致规划树立社会救助处理信息系统,完成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舞、支撑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作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赞誉、奖赏。
第二章 最低日子保证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且契合当地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产业状况规则的家庭,给予最低日子保证。
第十条 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居民日子必需的费用承认、发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状况当令调整。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的承认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拟定。
第十一条 恳求最低日子保证,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向户籍地点地的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书面恳求;家庭成员恳求有困难的,能够托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恳求。
(二)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经过入户查询、邻里拜访、信函索证、大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法,对恳求人的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进行查询核实,提出初审定见,在恳求人地点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批阅。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经审查,对契合条件的恳求予以同意,并在恳求人地点村、社区发布;对不契合条件的恳求不予同意,并书面向恳求人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同意取得最低日子保证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依照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日子保证金。
对取得最低日子保证后日子仍有困难的晚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沉痾患者,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必要办法给予日子保证。
第十三条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产业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奉告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以及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对取得最低日子保证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产业状况定时核对。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产业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应当及时决议增发、减发或许停发最低日子保证金;决议停发最低日子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才能、无日子来源且无法定奉养、抚育、抚育责任人,或许其法定奉养、抚育、抚育责任人无奉养、抚育、抚育才能的晚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含:
(一)供给根本日子条件;
(二)对日子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三)供给疾病医治;
(四)处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认、发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保证、最低日子保证、孤儿根本日子保证等准则相衔接。
第十六条 恳求特困人员供养,由自己向户籍地点地的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书面恳求;自己恳求有困难的,能够托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恳求。
特困人员供养的批阅程序适用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
第十七条 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把握居民的日子状况,发现契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动为其依法处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契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许供养服务组织应当奉告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由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审阅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核准后,中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能够在当地的供养服务组织会集供养,也能够在家涣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能够自行挑选供养方法。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树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准则,对根本日子遭到自然灾害严峻影响的人员,供给日子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属地处理,分级担任。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色、居民人口数量和散布等状况,树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迫供给。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归纳和谐组织应当根据状况紧迫涣散、搬运、安顿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供给必要的食物、饮用水、衣被、取暖、暂时居处、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安稳后,受灾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价、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丢掉状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住宅损毁严峻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顿。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风险消除后,受灾区域人民政府民政等部分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康复重建补助目标,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域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许次年春荒遇到日子困难的受灾人员供给根本日子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树立健全医疗救助准则,保证医疗救助目标取得根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能够恳求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纳下列方法:
(一)对救助目标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或许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二)对救助目标经根本医疗稳妥、大病稳妥和其他弥补医疗稳妥付出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当的契合规则的根本医疗自傲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状况承认、发布。
第三十条 恳求医疗救助的,应当向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经审阅、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批阅。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直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医疗救助与根本医疗稳妥、大病稳妥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目标供给快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树立疾病应急救助准则,对需求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许无力付出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契合规则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付出。
疾病应急救助准则应当与其他医疗保证准则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责任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一般高级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承受责任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状况给予恰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纳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日子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方法实施,保证教育救助目标根本学习、日子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目标的根本学习、日子需求承认、发布。
第三十六条 恳求教育救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就读校园提出,按规则程序审阅、承认后,由校园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七章 住宅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契合规则规范的住宅困难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涣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宅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宅救助经过配租公共租借住宅、发放住宅租借补助、乡村危房改造等方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宅困难规范和救助规范,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宅价格水相等要素承认、发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恳求住宅救助的,应当经由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或许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部分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审阅家庭收入、产业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部分审阅家庭住宅状况并公示后,对契合恳求条件的恳求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部分优先给予保证。
乡村家庭恳求住宅救助的,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则实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则经过财务投入、用地供给等办法为实施住宅救助供给保证。
第八章 作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中有劳动才能并处于赋闲状况的成员,经过借款贴息、社会稳妥补助、岗位补助、训练补助、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顿等方法,给予作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有劳动才能的成员均处于赋闲状况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有针对性的办法,保证该家庭至少有一人作业。
第四十四条 恳求作业救助的,应当向居处地大街、社区公共作业服务组织提出,公共作业服务组织核实后予以挂号,并免费供给作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作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中有劳动才能但未作业的成员,应当承受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有关部分介绍的作业;无正当理由,接连3次回绝承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才能等相适应的作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应当决议减发或许停发其自己的最低日子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作业救助目标的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享用社会稳妥补助、税收优惠、小额担保借款等作业扶持方针。
第九章 暂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根本日子暂时呈现严峻困难的家庭,或许因日子必需开销忽然添加超出家庭承受才能,导致根本日子暂时呈现严峻困难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以及遭受其他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暂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恳求暂时救助的,应当向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经审阅、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批阅;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能够托付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批阅。状况紧迫的,能够依照规则简化批阅手续。
第四十九条 暂时救助的详细事项、规范,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承认、发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日子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供给暂时食宿、急病救治、帮忙回来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作业人员在实行公务时发现漂泊、乞讨人员的,应当奉告其向救助处理组织求助。对其间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晚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处理组织;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当即告诉急救组织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气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气经过捐献、树立帮扶项目、兴办服务组织、供给自愿服务等方法,参加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享用财务补助、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方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将社会救助中的详细服务事项经过托付、承揽、收购等方法,向社会力气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作业服务组织和社会作业者效果,为社会救助目标供给社会融入、才能提高、心思引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及相关组织应当树立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的机制和途径,供给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创造条件、供给便当。
第十一章 监督处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作业的监督查看,完善相关监督处理准则。
第五十八条 恳求或许已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依照规则照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根据恳求或许已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恳求、托付,能够经过户籍处理、税务、社会稳妥、不动产挂号、工商挂号、住宅公积金处理、车船处理等单位和银行、稳妥、证券等金融组织,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组织应当予以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应当树立恳求和已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渠道,为审阅承认社会救助目标供给根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和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在实行社会救助责任进程中,能够查阅、记载、仿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材料,问询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状况作出阐明,供给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照实供给。
第六十条 恳求社会救助,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提出;恳求人难以承认社会救助处理部分的,能够先向社会救助经办组织或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求助。社会救助经办组织或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许转交其他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处理。
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树立一致受理社会救助恳求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恳求事项。
第六十一条 实行社会救助责任的作业人员对在社会救助作业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依照规则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应当经过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扬社会救助法令、法规和方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应当经过公共查阅室、材料讨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大众知晓的途径,及时揭露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理和运用等状况,承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实行社会救助责任的作业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承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实行社会救助责任的作业人员在社会救助作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告发、投诉。受理告发、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措、分配、处理和运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恳求或许已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许人员,对社会救助处理部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对契合恳求条件的救助恳求不予受理的;
(二)对契合救助条件的救助恳求不予同意的;
(三)对不契合救助条件的救助恳求予以同意的;
(四)走漏在作业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形成结果的;
(五)丢掉、篡改承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载等数据的;
(六)不依照规则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许供给相关服务的;
(七)在实行社会救助责任进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截留、抢占、移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分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六十八条 采纳虚报、隐秘、假造等手法,骗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许服务的,由有关部分决议中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不合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能够处不合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许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发布《社会救助暂行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社会救助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证公民的根本日子,促进社会公平,保护社会调和安稳,根据宪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准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继续,与其他社会保证准则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作业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及时的准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分统筹全国社会救助系统建造。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宅城乡建造、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担任相应的社会救助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宅城乡建造、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处理作业。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分总称社会救助处理部分。
第四条 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担任有关社会救助的恳求受理、查询审阅,详细作业由社会救助经办组织或许经办人员承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忙做好有关社会救助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树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分牵头、有关部分合作、社会力气参加的社会救助作业和谐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证机制,将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作业经费归入财务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施专项处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抢占移用。社会救助资金的付出,依照财务国库处理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一致规划树立社会救助处理信息系统,完成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舞、支撑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作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赞誉、奖赏。
第二章 最低日子保证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且契合当地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产业状况规则的家庭,给予最低日子保证。
第十条 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居民日子必需的费用承认、发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状况当令调整。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的承认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拟定。
第十一条 恳求最低日子保证,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向户籍地点地的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书面恳求;家庭成员恳求有困难的,能够托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恳求。
(二)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经过入户查询、邻里拜访、信函索证、大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法,对恳求人的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进行查询核实,提出初审定见,在恳求人地点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批阅。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经审查,对契合条件的恳求予以同意,并在恳求人地点村、社区发布;对不契合条件的恳求不予同意,并书面向恳求人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同意取得最低日子保证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依照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日子保证金。
对取得最低日子保证后日子仍有困难的晚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沉痾患者,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必要办法给予日子保证。
第十三条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产业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奉告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以及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对取得最低日子保证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产业状况定时核对。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产业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应当及时决议增发、减发或许停发最低日子保证金;决议停发最低日子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才能、无日子来源且无法定奉养、抚育、抚育责任人,或许其法定奉养、抚育、抚育责任人无奉养、抚育、抚育才能的晚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含:
(一)供给根本日子条件;
(二)对日子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三)供给疾病医治;
(四)处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认、发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保证、最低日子保证、孤儿根本日子保证等准则相衔接。
第十六条 恳求特困人员供养,由自己向户籍地点地的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书面恳求;自己恳求有困难的,能够托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恳求。
特困人员供养的批阅程序适用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
第十七条 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把握居民的日子状况,发现契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动为其依法处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契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许供养服务组织应当奉告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由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审阅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核准后,中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能够在当地的供养服务组织会集供养,也能够在家涣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能够自行挑选供养方法。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树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准则,对根本日子遭到自然灾害严峻影响的人员,供给日子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属地处理,分级担任。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色、居民人口数量和散布等状况,树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迫供给。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归纳和谐组织应当根据状况紧迫涣散、搬运、安顿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供给必要的食物、饮用水、衣被、取暖、暂时居处、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安稳后,受灾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价、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丢掉状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住宅损毁严峻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顿。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风险消除后,受灾区域人民政府民政等部分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康复重建补助目标,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域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许次年春荒遇到日子困难的受灾人员供给根本日子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树立健全医疗救助准则,保证医疗救助目标取得根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能够恳求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纳下列方法:
(一)对救助目标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或许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二)对救助目标经根本医疗稳妥、大病稳妥和其他弥补医疗稳妥付出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当的契合规则的根本医疗自傲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状况承认、发布。
第三十条 恳求医疗救助的,应当向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经审阅、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批阅。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直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医疗救助与根本医疗稳妥、大病稳妥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目标供给快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树立疾病应急救助准则,对需求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许无力付出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契合规则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付出。
疾病应急救助准则应当与其他医疗保证准则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责任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一般高级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承受责任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状况给予恰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纳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日子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方法实施,保证教育救助目标根本学习、日子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目标的根本学习、日子需求承认、发布。
第三十六条 恳求教育救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就读校园提出,按规则程序审阅、承认后,由校园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七章 住宅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契合规则规范的住宅困难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涣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宅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宅救助经过配租公共租借住宅、发放住宅租借补助、乡村危房改造等方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宅困难规范和救助规范,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宅价格水相等要素承认、发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恳求住宅救助的,应当经由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或许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部分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审阅家庭收入、产业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部分审阅家庭住宅状况并公示后,对契合恳求条件的恳求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部分优先给予保证。
乡村家庭恳求住宅救助的,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则实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则经过财务投入、用地供给等办法为实施住宅救助供给保证。
第八章 作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中有劳动才能并处于赋闲状况的成员,经过借款贴息、社会稳妥补助、岗位补助、训练补助、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顿等方法,给予作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有劳动才能的成员均处于赋闲状况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有针对性的办法,保证该家庭至少有一人作业。
第四十四条 恳求作业救助的,应当向居处地大街、社区公共作业服务组织提出,公共作业服务组织核实后予以挂号,并免费供给作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作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中有劳动才能但未作业的成员,应当承受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有关部分介绍的作业;无正当理由,接连3次回绝承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才能等相适应的作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应当决议减发或许停发其自己的最低日子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作业救助目标的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享用社会稳妥补助、税收优惠、小额担保借款等作业扶持方针。
第九章 暂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根本日子暂时呈现严峻困难的家庭,或许因日子必需开销忽然添加超出家庭承受才能,导致根本日子暂时呈现严峻困难的最低日子保证家庭,以及遭受其他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暂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恳求暂时救助的,应当向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提出,经审阅、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批阅;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能够托付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批阅。状况紧迫的,能够依照规则简化批阅手续。
第四十九条 暂时救助的详细事项、规范,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承认、发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日子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供给暂时食宿、急病救治、帮忙回来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作业人员在实行公务时发现漂泊、乞讨人员的,应当奉告其向救助处理组织求助。对其间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晚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处理组织;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当即告诉急救组织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气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气经过捐献、树立帮扶项目、兴办服务组织、供给自愿服务等方法,参加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享用财务补助、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方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将社会救助中的详细服务事项经过托付、承揽、收购等方法,向社会力气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作业服务组织和社会作业者效果,为社会救助目标供给社会融入、才能提高、心思引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及相关组织应当树立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的机制和途径,供给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气参加社会救助创造条件、供给便当。
第十一章 监督处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作业的监督查看,完善相关监督处理准则。
第五十八条 恳求或许已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依照规则照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根据恳求或许已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恳求、托付,能够经过户籍处理、税务、社会稳妥、不动产挂号、工商挂号、住宅公积金处理、车船处理等单位和银行、稳妥、证券等金融组织,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产业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组织应当予以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应当树立恳求和已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渠道,为审阅承认社会救助目标供给根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和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在实行社会救助责任进程中,能够查阅、记载、仿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材料,问询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状况作出阐明,供给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照实供给。
第六十条 恳求社会救助,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提出;恳求人难以承认社会救助处理部分的,能够先向社会救助经办组织或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求助。社会救助经办组织或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许转交其他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处理。
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应当树立一致受理社会救助恳求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恳求事项。
第六十一条 实行社会救助责任的作业人员对在社会救助作业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依照规则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应当经过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扬社会救助法令、法规和方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处理部分应当经过公共查阅室、材料讨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大众知晓的途径,及时揭露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理和运用等状况,承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实行社会救助责任的作业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承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实行社会救助责任的作业人员在社会救助作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告发、投诉。受理告发、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措、分配、处理和运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恳求或许已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许人员,对社会救助处理部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对契合恳求条件的救助恳求不予受理的;
(二)对契合救助条件的救助恳求不予同意的;
(三)对不契合救助条件的救助恳求予以同意的;
(四)走漏在作业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形成结果的;
(五)丢掉、篡改承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载等数据的;
(六)不依照规则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许供给相关服务的;
(七)在实行社会救助责任进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截留、抢占、移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分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六十八条 采纳虚报、隐秘、假造等手法,骗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许服务的,由有关部分决议中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不合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能够处不合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许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