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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3:39

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剖析
代销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法,二是收取手续费方法。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则,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和出售代销货品均为视同出售行为,需求交纳增值税。因而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法仍是视同买断方法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交税责任;而收取手续费又是一种署理行为(归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交税责任。
二、代销方法挑选的交税谋划事例剖析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现有两种代销方法能够挑选: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法,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出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法,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产品,实践价格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一切。
若甲公司为一般交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交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以下分四种状况对其代销方法的挑选进行交税谋划。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交税人
计划一:收取手续费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 3%)=10.4(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17%=0(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 3%)=1(元);所得税税前赢利=200-10-1=189(元)。
计划二:视同买断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7% 3%)=7(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000-800-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17%=3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 3%)=3.4(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1000-3.4=196.6(元)。
可见,选用计划二,甲、乙公司别离多获取所得税税前赢利3.4元和7.6元,因而,应选用视同买断方法。
(二)甲公司为一般交税人,乙公司为小规模交税人
计划一:收取手续费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 3%)=10.4(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 10)×(7% 3%)=4.6(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1200×(1 17%) 200-10-4.6=-18.6(元)。
计划二:视同买断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7% 3%)=7(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000-800-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 3%)=3.6(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1000×(1 17%)-3.6=26.4(元)。
可见,选用计划二,甲、乙公司别离多获取所得税税前赢利3.4元和45元,因而,应选用视同买断方法。
(三)甲公司为小规模交税人,乙公司为一般交税人
计划一:收取手续费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 3%)=3.6(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900-200-3.6=96.4(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3%=168(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8 10)×(7% 3%)=17.8(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1200 200-10-17.8=172.2(元)。
计划二:视同买断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 3%)=3(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000-900-3=97(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3%=17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4×(7% 3%)=17.4(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1000-17.4=182.6(元)。
可见,选用计划二,甲、乙公司别离多获取所得税税前赢利0.6元和10.4元,因而,应选用视同买断方法。
(四)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交税人
计划一:收取手续费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 3%)=3.6(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900-200-3.6=96.4(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 10)×(7% 3%)=4.6(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1200×(1 3%) 200-10-4.6=149.4(元)。
计划二:视同买断方法。
甲公司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 3%)=3(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000-900-3=97(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7% 3%)=3.6(元);所得税税前赢利=1200-1000×(1 3%)-3.6=166.4(元)。
可见,选用计划二,甲、乙公司别离多获取所得税税前赢利0.6元和17元,因而,应选用视同买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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