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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1:40

重庆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就医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工业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办理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施行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工伤员工就医办理暂行办法》等规则,现就工伤保险就医办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请遵照履行。
一、关于工伤医疗(恢复)费、辅佐用具装备费付出规模及规范问题
(一)工伤医治项目和服务设施付出规模所遵从的规范,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则之前,依据《重庆市工伤员工就医办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则,原则上按《乡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医治项目办理、医疗服务设施规模和付出规范定见的施行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中我市根本医疗保险的项目履行。
(二)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项目编码110200002号的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最高不超越0.50元/本),每年7月、8月、9月空调降温费及12月、1月、2月取暖费,归入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规模。
(三)外伤骨科医治用耗材应运用国产普通型,其费用超出我市根本医疗保险规则规范的,工伤保险基金应予以付出。
二、关于工伤员工异地就医问题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而长时间在市外开展工作的单位,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赞同,可在工作地确认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服务组织作为本单位工伤员工工伤医疗救治组织,所发作的费用按规则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报销。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开展工作、统一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需住院医治的工伤员工可凭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出具的证明(介绍)资料,在工作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存案后到工作地协议服务组织救治,由工作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进行办理并按规则付出有关费用。
(三)在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参保的工伤员工需转往市级转诊医院就医的,应持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的证明(介绍)资料,到市工伤保险办理中心存案。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工伤保险办理中心按规则付出。
三、关于患工作病员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一)按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对从事触摸工作病损害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定时进行工作健康体检,并树立《员工工作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则的期限妥善保存。有工作病、损害作业触摸史的员工参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有必要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员工工作健康监护档案》。
(二)用人单位隐秘患有工作病员工的工作病史,招摇撞骗,形成已患工作病的员工按健康员工参与工伤保险的,一经查实,该工作病员工因工作病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
(三)参保员工以疑似工作病就医住院调查,并在本次确诊为工作病的,本次住院费可按工伤就医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四、我局曩昔有关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则的,从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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