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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2:52
在民事纠纷中,法院实行判定成果一般是比较困难的,实行难的原因有许多,如被实行人没有才干、被实行人拒绝实行等,请求人请求强制实行前,被实行人能够和请求人宽和,那么实行宽和协议是否有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的常识进行回答。
【案情】2006年8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8000元及其利息。后经法院掌管调停,陈某同意在200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某告贷本息算计9000元。但在约好的还款期届满后,陈某并未实行收效法令文书所确认的责任,王某遂于2007年1月10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实行】本案在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陈某与请求实行人王某达到实行宽和协议:陈某于2007年3月30日前付出王某告贷8000元,王某自愿抛弃1000元的利息。尔后,陈某之父(以下简称陈父)代其子偿还了5000元,另3000元由陈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欠条,许诺于2008年5月1日前还款。但到期后,陈父未能偿还。2008年5月20日,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康复对原民事调停书的强制实行。
【不合】对此案的处理呈现了两种定见: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与陈某达到的宽和协议没有彻底实行,应视为无效,故应康复对原民事调停书的实行。第二种观念以为,陈父已代为实行责任,虽尚有3000元未实行,但已由陈父立据,然后发作了债款搬运,法院应奉告当事人,提起新的诉讼。
【分析】笔者附和第一种观念。理由在于:
一、实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达到实行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则,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自行宽和达到协议的,实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康复对原收效法令文书的实行。实行宽和是两边当事人的权力,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当事人自行缓解对立的方法。在实行中,请求实行人和被实行人自愿洽谈能够改变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实行责任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实行期限和实行方法等内容。本案在实行过程中,陈某与王某自愿达到宽和协议,陈某付出王某告贷8000元,王某自愿抛弃1000元的利息,并不违背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则,并经人民法院检查。表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诉讼中的自愿、相等准则的详细运用。
二、实行宽和协议的法令效能。实行宽和是指在实行过程中,请求实行人和被实行人自愿洽谈,达到协议,并经人民法院检查同意后,结束实行程序的行为。但实行宽和协议的内容,现已不彻底是收效法令文书所确认的内容,能否实行、怎么实行从严厉意义上讲是两边当事人自己的工作。就实行宽和协议的性质来说,触及既判力问题,宽和协议不具有法令文书的“名义”和具有可实行的收效法令文书的特质--国家强制力,其不具有强制实行依据的效能。只要在当事人已将宽和协议悉数实行结束的情况下,法院才干以为两边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消除,然后完结案子的实行。当事人一方反悔,不实行或不彻底实行该宽和协议,则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康复原判定的实行,不能依据实行宽和协议强制实行。本案中王某不能请求对宽和协议的强制实行,人民法院只能康复对原民事调停书的实行。
三、对宽和协议的不实行,应康复原收效法令文书的实行。当事人达到了实行宽和协议后,但没有彻底依照实行宽和协议规则的时刻、期限、内容实行,或是底子就不实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或许不彻底实行两边自愿达到的宽和协议,法院能够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康复对原收效法令文书的实行,但宽和协议已实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宽和协议现已实行结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康复实行。康复实行需悉数满意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或许不彻底实行实行宽和协议;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不超越请求实行期限。
本案中,实行宽和协议终究并未得到悉数实行,陈父出具欠条不该视为陈某债款的搬运。陈父给付王某5000元,系其代陈某偿还;另3000元由陈甲出具欠条给王某,亦是陈某实行实行宽和协议的一种方法,其实质是对原宽和协议实行期限的改变,依然归于原债权债款领域。不能将陈父代其子偿还5000元,另3000元以其自己名义向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视为陈某与王某间的实行宽和协议已实行结束,两边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已消除。由于当该3000元未能偿还而王某又请求持续强制实行时,实行宽和协议不再收效,陈父与王某之间关于3000元的约好也不再具有约束力,一切的债权债款联系仍应归于陈某与王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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