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9:41在破产办理人的选任方法上各国立法例,归纳起来首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位置,选任破产办理人的权力在法院而不在债务人会议。法院有权决议破产办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务人会议的影响。债务人以为法院选任的破产办理人对自己或许其他债务人有严重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恳求法院改变破产办理人,至于是否替换破产办理人由法院终究决议。这种选任破产办理人的立法体系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如法国、日本等国选用这种做法[11]。
实施这一选任方法的法理根底在于: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下的整理债务债务的司法程序,破产具有一般的强制执行性质,国家为维护私权而选任破产办理人,由此应杰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位置。破产办理人具有特别的法律位置,并非整体债务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破产债务人的代理人,所以破产办理人不宜由债务人会议选任[12]。
此种方法最大的长处在于功率高,能及时发生破产办理人,而且可以确保破产办理人相等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坚持破产办理人的中立位置。但其首要坏处是对债务人的自治有必定程度的按捺,晦气于债务人的一起毅力的充沛体现,难以充沛维护保债务人的利益。
(二)债务人会议选任,法院或其他组织选任为弥补。这种立法形式中选任破产办理人的权力在于债务人会议。破产办理人准则上由债务人会议选任,只有当债务人会议不选任或选任不出破产办理人时,为了维护债务人的一起利益,才由法院或其他相关组织选任。这一立法形式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13]。
由债务人会议选任破产办理人的立法理念在于,破产清算是为了债务人的一起利益而进行,破产办理人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仅仅是债务人利益的总代表[14]。破产清算的意图在于维护债务人的一起利益,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利益,完全遵循债务人自治精力,应由债务人会议选任破产办理人。
这一破产办理人选任方法的长处是充沛反映了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维护基本功能的要求,完全遵循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力。完全由债务人会议选任破产办理人的晦气之处是因为债务人会议人数很多,往往难以达到一致意见,因而功率低下,可能会呈现不能及时选出破产办理人,或选不出破产办理人的景象。别的,假如破产办理人被首要的债务人操控,可能会危害中小债务人的利益,导致不公平,从而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依法院依职权选任为准则,以债务人会议选任为弥补,即双轨制。法院在裁决债务人破产时,为避免不良债务人搬运破产产业,危害债务人的利益,有必要立即对债务人的产业进行接收,但此刻债务申报没有开端,债务人会议也就不能举行,因而法律规定先由法院选任一破产办理人,待债务人会议举行时可选任别的的破产办理人代替法院录用的破产办理人[15]。双轨制赋予了债务人很大的权限,并充沛体现了债务人自治准则,与其旧破产法中的以法院为中心的公力救助准则,有了很大改变,是大陆破产法职权主义准则受美国破产法及其所奉行的充沛尊重债务人自治准则的影响的成果。它吸取了前两种立法形式长处,既可以及时发生破产办理人,一起又赋予了债务人很大的权限,充沛体现了债务人自治准则,既避免了债务人权力乱用的景象,又不简单导致公权力过火干与私权力。